刘英诈骗案

更新时间:2012-12-18 21:3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朝刑初字第0030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英,男,1985年9月2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羊坊村351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6月6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朝刑初字第0030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英,男,1985年9月2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羊坊村351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6月6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2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英犯诈骗罪,于200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海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英于2006年4月至5月间,以能低价办理公交一卡通为名,骗走王某某(女,26岁,北京市人)等人办卡费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后被告人刘英被查获归案。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以及被告人刘英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刘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法庭对其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英当庭否认自己诈骗他人财物。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刘英编造自己能够办理价格优惠的公交一卡通的事实,先后从王敬娜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13 800元,从穆克金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600元,从陈亮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3900元,从王小径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11 550元,从和飞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32 300元,从王莹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13 900元,从郑岚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57 600元,从李丽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2700元(内含马淑新500元、王贵均500元、王露平500元和邓红艳600元),从李素慧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1100元,从管祖良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500元,从苏颖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600元,从王丽娟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2200元(内含朴京花600元、高福君500元),从曹炜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500元,从李彩霞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3000元,从刘玉琼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500元,从甄玉英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500元,从张红梅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3600元(内含李亚君600元、林玉芳600元、王树婷600元、张桂英600元和张丽600元)。被告人刘英后将上述所骗钱款共计人民币148 850元全部挥霍。2006年6月6日被告人刘英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刘英购买的中华轿车1辆(车号京JM8971,发动机号为CD62A0077,车架号为LSYYBACA86K006245)、该车行驶证、车钥匙(带遥控器)以及被告人刘英的台式电脑1套(自攒机)、NANTIAN牌打印机1台(已坏)、人民币100元,现在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刘英通过被害人王敬娜骗取财物的证据
1、被害人王敬娜的陈述证实:2005年7月,王敬娜通过万里霞认识了刘英。当时刘英自称在937公交车队上班,能够办理公交内部的乘车证。2005年10月份,王敬娜通过刘英为朋友办理了8张乘车证。后来其他朋友知道王敬娜能够办理乘车证后,也陆续找王敬娜帮助办理。王敬娜都是通过刘英给办的。这些乘车证在使用过程中没有发生什么大问题,偶尔有人的乘车证被扣了,刘英也能要回来,所以王敬娜就相信刘英。2006年4月份,刘英说乘车证要换一卡通,有旧乘车证的人每人交500元就能办3张一卡通,每张卡充值1000元。没有乘车证的人交600元能办卡。于是王敬娜在4月10日,把20多人的钱共计13 800元交给刘英,刘英在7张收条上签了字,并答应在5月底或6月初把卡给王敬娜。但是后来他一直也没有办好。另外,王莹、王小径、和飞、陈亮直接和刘英联系过办卡的事。
2、被害人穆克金的陈述证实:2006年4月初,穆克金在单位看到同事王敬娜等人在办理一种公交一卡通,是一个叫刘英的人来单位给办理。经询问,刘英告诉穆克金说每人交600元可以办理3张一卡通,每张卡内充值1000元,6月底能够办好。4月14日,穆克金交给刘英600元,刘英还给写了收条。6月15日,王敬娜说刘英是个骗子。
3、被害人陈亮的陈述证实:2005年10月,陈亮通过单位同事王敬娜办理了3张乘车证,王敬娜说是通过她的朋友刘英办理的。2006年4月,通过王敬娜的介绍陈亮认识了刘英,刘英到单位给大家办理公交一卡通。当时刘英说有乘车证的人每人交500元就可以办理一卡通,没有乘车证的人要交600元。于是陈亮就联系了单位有乘车证的刘得秦和刘晶以及没有乘车证的李迎春、梁磊、黄银山、王胜利,加上自己的钱,一共是3900元交给了刘英,刘英给写了收条。后来公安局的人找王敬娜,王敬娜又告诉了陈亮,才知道刘英是骗子。
4、被害人和飞的陈述证实:2005年10月,和飞听同事王敬娜说可以办理公交内部的乘车证,坐车不用花钱。于是和飞就通过王敬娜为16人办理了乘车证。其中有一些乘车证在使用中被没收。2006年4月,王敬娜说乘车证要作废,更换一卡通。每张卡交500元可以办理充值2000元的卡。当时王敬娜说她办的卡特多,就把刘英的电话给了和飞,然后和飞通过电话和刘英联系办理公交一卡通的事。刘英说以前办理过乘车证的人每人交500元就可以办理一卡通,没有乘车证的人需要交纳600元。和飞觉得在办理乘车证时刘英还是有信用的,而且也不知道乘车证是假的,所以就相信刘英能办理一卡通。于是和飞联系了60个办卡的人,并收取了这60人的钱分两次交给了刘英,刘英都打了收条。60人里有43人是交600元的,17人交500元。还有4人办乘车证的时间较晚,所以刘英就答应为他们免费办卡,收条上只有他们的名字,但是他们没有再交钱。这些钱都是刘英到和飞的单位来收取的,第一次和飞给了刘英25 700元,第二次给了刘英6600元,都是现金。刘英答应在2006年6月15日前把卡办好。
5、被害人王小径的陈述证实:2005年底,王小径通过单位同事王敬娜为自己的同事办理了乘车证,2006年1月,王小径觉得乘车证确实挺方便,就让王敬娜为自己也办理了一张。2006年3月底,王敬娜说乘车证不能用了,要换乘公交一卡通,此卡也是给公交公司内部人办的,交600元就可以办理充值3000元的卡。王敬娜还把刘英的电话号码告诉了王小径,让王小径自己联系办卡的事。通过电话联系,刘英说办卡的人越多越好,每10人还可以优惠50元。于是王小径就联系了9人,算上自己的一共4950元于2006年4月10日交给了刘英。由于王小径的乘车证是刚办的,所以刘英就没有再收王小径的办卡费。5月11日,刘英再次到王小径的公司,从王小径处又收走了12个人共计6600元的办卡费。同时刘英答应在5月底或6月初把卡办好。但是一直也没有办成。每次收钱,刘英给王小径都写了收条。[page]
6、被害人张红梅的陈述证实:2006年4月初,张红梅以前的同事王小径打电话给张红梅说他有一个朋友能办理公交一卡通,交600元就能买充值3000元的卡。张红梅等同事觉得不太可能,就没有办理。后来以前的同事王敬娜又来电话问为什么不办,还说办卡很划算,并给了张红梅一个叫刘英的人的电话,说刘英是直接办卡的人,让张红梅直接和刘英联系。于是张红梅就给刘英打电话,让刘英到公司来。后来刘英到公司,说他在公交公司有人,肯定没有问题。后来大家决定一人先办一张卡。4月14日刘英又到公司来收费,一共收了张红梅、李亚军、林玉芳、王树婷、张桂英、张丽6个人的3600元,他承诺在5月底、6月初把卡送来。5月底张红梅还催他,他说要等到6月15日,后来就没有消息了。
7、证人孟薇薇的陈述证实:2005年10月,同事王敬娜称通过朋友可以办理公交公司内部的乘车证,乘车不用花钱。于是孟薇薇就委托王敬娜办理了一张乘车证。在使用中也没有发现问题。2006年4月,王敬娜说乘车证不能再用了,可以办理一卡通,并说交500元就可以办理3张公交一卡通,每张卡内有1000元。2006年4月10日,王敬娜的那位朋友刘英到孟薇薇的公司来办卡,于是孟薇薇就把自己的500元、亲友佟姗的500元、郑毅的600元、赵日成的600元,共计2200元亲手交给刘英,当时王敬娜也在场。
8、证人宫本伟的证言证实:2005年10月至11月间,宫本伟与同事王敬娜一起乘地铁时,看到王敬娜用了一个证件就没有买地铁票,于是询问如何办理该证件。王敬娜说是通过一个朋友办理的,一张乘车证300元,她可以帮助宫本伟也办理一张。后来宫本伟就交给王敬娜600元,托王敬娜帮助办理两张乘车证。不久,王敬娜就交给宫本伟两张乘车证。宫本伟在使用中也没有发现问题。2006年4月,公交系统要改一卡通,王敬娜又说她的朋友还可以办理一卡通,交500元就可以办理1000元的一卡通,于是宫本伟就给了王敬娜500元,准备办理一张一卡通。
9、证人侯晓雄的证言证实:2006年4月,侯晓雄交给王敬娜人民币500元,委托王敬娜帮助办理公交一卡通。
10、证人毛建庆的证言证实:2005年10月,同事王敬娜说她的一个朋友叫刘英,可以办理公交公司的乘车证,每张300元。于是毛建庆交给王敬娜300元,后来王敬娜把乘车证交给毛建庆。2006年,乘车证要作废,王敬娜说交500元可以办理3张一卡通,每张卡里有1000元,于是毛建庆就把500元交给王敬娜,让帮着在办理一卡通。
11、证人冯艾琴的证言证实:2005年10月,听说单位同事王敬娜可以办理一种乘车证,坐车不用买票。于是冯艾琴就找到王敬娜,王敬娜说她的一个朋友能够办这种证件。于是冯艾琴就把自己和朋友孙宾的共600元钱交给王敬娜,后王敬娜把2张乘车证交给冯艾琴。冯艾琴使用该证件乘坐过公交车。2006年4月初,王敬娜说乘车证要换成一卡通了,有乘车证的交500元就可以换成一卡通。没有乘车证的人办一卡通要交600元。5月10日,王敬娜的朋友刘英到单位来办理一卡通,于是冯艾琴把孙宾的500元还有另外三个朋友的1800元,共计2300元交给了刘英。但是刘英没有给打收条。
12、证人胡小莉的证言证实:2005年11月,同事王敬娜说可以办理公交公司内部使用的一种乘车证,坐公交车和地铁不要钱,每张证300元。于是胡小莉办了2张。后来胡小莉又帮着5个朋友也办了乘车证。2006年4月,王敬娜说乘车证要作废,统一换成一卡通。有乘车证的每人再交500元就可以办理三张一卡通,每张卡里有1000元。没有乘车证的人办理一卡通要交600元。于是胡小莉又和其他朋友说了,后来胡小莉把5400元交给王敬娜,帮助办理11人的一卡通。其中交纳500元的人是胡小莉、王颖鑫、侯晓雄、甄伟超、刘亚杰、罗蓉;交600元的人有程凤英、师磊、师志昆、赵文华。后来王敬娜说刘英做的乘车证是假的。
(二)、被告人刘英通过被害人王莹骗取财物的证据
1、被害人王莹(别名王倩秋)的陈述证实:2005年10月,王莹通过同事王敬娜办理了乘车证,后来王莹通过王敬娜认识了能办证的刘英,也开始为同学、朋友办理乘车证。到了2006年4月,刘英说乘车证不能再用了,但是可以办理一卡通。办卡仍然要交钱,有乘车证的人每人交500元可以办卡,没有乘车证的人每人交600元可以办卡。但是王莹在帮助别人办理一卡通时,每人多收100元。其中只有4个同学每人只收500元。王莹一共帮26人次办理一卡通。其中2006年4月11日收到陈盛凤单位的两人交来的5600元,王莹将其中的800元扣留。另外还有一个同学交了500元,王莹扣留其中100元。这样一共把5200元交给刘英。此外,王莹还收了同学毛薇交来的2700元,王莹扣留了500元,把其余的2200元和同学姜华交来的2000元一起在4月10日给了刘英。另外,王莹还收了同学贾玉英的5000元,王莹扣了其中的500元后,把其余4500元汇到刘英的银行卡上。这几次刘英都给王莹写了收条。再有就是毛薇的弟弟给王莹的账上汇了700元,王莹一直没有给刘英。刘英说过他认识公交内部的人,乘车证都是真的,所以王莹一直认为刘英有能力办理一卡通。但是王莹从中收佣金的事刘英不知道。王莹一共收取了2100元的佣金。
2、证人姜华的证言证实:2005年10月,同学王莹说能办理公交公司内部的乘车证,于是姜华就交给王莹300元,还收取了朋友李健、李娇、任雅丽、耿玉平、耿玉杰的钱,让王莹办理乘车证。当时不知道乘车证是假的。2006年4月初,王莹说乘车证要换成一卡通了,还说每人交500元就可以办理3000元的一卡通。然后姜华和李健、李娇、任雅丽每人交500元通过姜华把2000元给了王莹。
3、证人毛薇的证言证实:2005年10月左右,听说同学王莹能办理乘车证,坐公交车和地铁就可以不用花钱了。于是毛薇又和其他人说此事,并把王莹的电话告诉他们,这些人就通过王莹办理了乘车证。2006年4月,王莹说以前办的乘车证不能用了,要更换一卡通,每人交700元就可以办理充值3000元的卡。于是毛薇就收集了4名同事、弟弟张晨加上自己的钱共计3400元交给王莹办卡。后来毛薇的大姨陈盛凤又给她的同事办理8张卡,是他们自己找王莹联系的。
4、证人贾玉英的证言证实:2005年11月左右,同学王莹说可以办理公交系统内部乘车证,坐公交车就不要钱了。于是贾玉英就把400元钱交给王莹。之后贾玉英又帮着5名同事办理了乘车证。2006年5月,王莹说乘车证要作废了,但是可以办理一卡通,每人交700元就可以办理充值3000元的卡,有乘车证的人600元就可以办。于是贾玉英就收集了8个人的钱,一共5000元交给王莹办卡。王莹给贾玉英写了收条。[page]
5、证人冯瑞芬、祖连凤、陶月青、王金玉、陈盛凤的证言证实:2006年4月10日,陈盛凤的外甥女毛薇说她的一个同学可以办理公交一卡通,交700元可以办理充值3000元的卡。于是陈盛凤就把此事告诉了同事冯瑞芬、祖连凤、陶月青、王金玉等人。后来冯瑞芬、陶月青、陈盛凤、祖连凤等人都交了钱准备办理一卡通。4月11日,冯瑞芬和陶月青带着钱按照事先的约定,到了陈盛凤外甥女的同学王莹的办公地点,把钱交给了王莹。王莹还说5月底可以办理完毕。其中陶月青和王金玉各办理了2张卡,每人交了1400元,其余的人各自交了700元。
(三)被告人刘英通过被害人郑岚骗取财物的证据
1、被害人郑岚的陈述证实:2005年郑岚通过彭晶伟办理过乘车证,后来彭晶伟说乘车证是通过刘英办的。2006年3月,郑岚找刘英询问办理一卡通的事,刘英说有乘车证的人每人再交600元,就可以办理3张一卡通,每张卡里有1000元。于是郑岚就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其他人,先后有121人让郑岚帮着办卡,郑岚一共收了72 600元,扣下15 000元,其余57 600元分4次交给刘英,其中三次都是直接给的现金,刘英都给写了收条,最后一次的1800元是通过银行把钱打给刘英的账户里的。郑岚打算把扣下的15 000元,等收到卡后再给刘英。
2、证人范立红的证言证实:2006年4月,范立红听郑岚说她能办到价格优惠的公交一卡通,花600元能买到充值3000元的卡。于是范立红就让郑岚帮着购买21张卡,并交给郑岚12 600元。同单位的田原也让郑岚帮着购买36张卡,田原的钱是通过范立红转交郑岚的。当知道出问题后,范立红让郑岚补了收据,收据上把范立红和田原的钱数写在一起了,一共是57人共计34 200元。范立红的钱是通过银行转到郑岚的账户上的。
3、证人冯秀岩的证言证实:2006年4月,单位同事郑岚告诉冯秀岩能办理公交一卡通,说600元能充值3000元。冯秀岩觉得很优惠,就凑了31个人,收了18 600元分三次给了郑岚。但是卡一直没有办回来。
4、证人张佳伟的证言证实:2006年4月,郑岚说她公交公司内部有熟人,能办公交一卡通,用600元就可以购买3张卡,每张卡内有1000元。于是张佳伟就交给郑岚1200元准备购买2套卡。在2005年,张佳伟看见郑岚和刘英一起在单位收同事的钱说是办卡。
5、证人田原的证言证实:2006年4月,田原听范立红说郑岚能办到公交卡,交600元就能买到充值3000元的卡。于是田原通过范立红交给郑岚21 600元,准备购买36个人的卡。这些钱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郑岚账户中的,范立红给田原看过银行转账单。出事后知道帮着郑岚办卡的人叫刘英。
6、证人万里霞的证言证实:2005年7月,万里霞通过同事黄祥慧知道刘英能够办理一种乘车证,交300元办证坐公交车和地铁就不用再花钱了。于是万里霞就找刘英帮着办了一张乘车证。后来万里霞的朋友也找万里霞帮着办乘车证。2006年3月,万里霞听说公交公司要改用一卡通了,就打电话询问刘英。刘英说有乘车证的人再交500元就可以换3张卡,每张卡里有1000元。没有证的须交600元才能办卡。于是万里霞交给刘英3000元,为6个人办卡。当时刘英也没有写收条。
(四)、被告人刘英骗取其他人财物的证据
1、被害人李丽的陈述证实:2006年3月,同事万里霞说她的朋友刘英能够办理公交卡,每人交600元就可以办3张公交卡,每张卡里有1000元。以前办理过乘车证的人交500元就能办卡。4月初,刘英到李丽的公司办理购买公交卡的事。4月11日,刘英到李丽的单位收钱,李丽为家人以及两个客户购买了公交卡,一共交了1600元。因为当时交钱的人多,给每人打收条也麻烦,李丽把一些交过钱的人列了两张名单,一张9人的,一张是5人的,上面有交纳的钱数,然后刘英在上面签字确认。收条由李丽统一保存。刘英答应在6月底交卡,后来才知道被骗了。
2、被害人苏颖的陈述证实:2006年4月初,苏颖听刘玉琼说以前的同事刘英能办理公交卡,花600元就能办3张卡,每张卡内有1000元。4月13日,苏颖把600元办卡费交给了刘英。
3、被害人刘玉琼的证言证实:2005年刘玉琼从刘英处办过一张乘车证,2006年4月,万里霞说刘英能办公交卡,有乘车证的人每人交500元就能买3张卡,每张卡里有1000元。于是刘玉琼就在4月中旬把500元给了刘英。因为当时办卡的人很多,刘英收完钱后给大家集体打的收条(即李丽提供的收条)。刘英说5月中旬至5月底能交卡。
4、被害人李彩霞的陈述证实:2005年12月左右,李彩霞见到公司同事有人用八方达客运公司的乘车证乘公交车,就询问如何办车证。同事万里霞说可以帮着办。于是李彩霞就给万里霞300元和照片,不久就拿到了乘车证。2006年4月至5月间,公司的同事说车证要作废了,以后可以办公交卡,李彩霞还收了5个朋友的钱,答应帮着买卡。2006年4、5月间的一天上午,办卡的人到李彩霞的公司,李彩霞认识该人,他原先也是这个公司的,叫刘英,后李彩霞和许多同事就把钱交给刘英。刘英收钱后给李彩霞写了收条(在李丽提供的收条中)。李彩霞一共交给刘英3000元。
5、被害人甄玉英的陈述证实:2005年甄玉英听万里霞说刘英能办理乘车证,于是甄玉英把300元交给刘英,让刘英为甄玉英的客户办理了一张乘车证。后听客户说乘车证被没收了。2006年4月,刘英到甄玉英的公司说能办公交卡,而且价格优惠,说交500元就能买充值3000元的卡,于是甄玉英就交给刘英500元让他帮着办卡。刘英给甄玉英写了收条(在李丽提供的收条中),答应5月底或6月初送卡。
6、被害人王丽娟的陈述证实:刘英以前是王丽娟的同事,2006年4月,刘英到王丽娟的公司来说能办理公交卡,交500元就能用一年,以后他还负责充值。于是公司好多同事都买了。王丽娟也跟着买了4张卡。王丽娟是分两次给的钱,都是把钱交给李丽,由李丽交给刘英。第一次4月11日王丽娟交了1700元,其中包括自己的和朴京花、高福君的,李丽交钱时王丽娟在场。第二次王丽娟交了500元。这些钱刘英都写了收条,由李丽统一保管。刘英开始说6月份能拿卡,后来又说7月份能办好。一直到公安局的人来调查,王丽娟才知道被骗了。
7、被害人管祖良的陈述证实:2006年1月,管祖良听单位同事王敬娜说能办理乘车证,于是交给王敬娜300元办了乘车证。4月10日,管祖良看到单位会议室里有很多人,后知道王敬娜的朋友来单位帮着办理公交卡,有乘车证的人交500元就可以换一张公交一卡通,于是管祖良交给办卡人500元,办卡人给写了收条。这时管祖良才知道办卡人叫刘英。[page]
8、被害人李素慧的陈述证实:刘英以前与李素慧是同事,2006年4月,刘英到李素慧公司说自己能办理比外面优惠的公交卡,于是李素慧交给刘英1000元,准备办两张卡。当时收条与李丽的收条开在一起了。后来李素慧又交给刘英600元办卡费,刘英当时直接给李素慧写了收条。刘英答应在5月底或6月初交卡。当时有很多同事都交钱办卡了。后来就找不到刘英了。
10、被害人曹炜的证言证实:2006年4月,刘英在曹炜的公司对大家说他能办理公交卡,500元一张卡,过几天他过来收钱。4月11日,刘英到曹炜的公司,曹炜和其他同事共8人一起把钱交给了刘英,刘英也在写有8人的名单上签了字。同时刘英承诺6月底交卡。
11、证人彭晶伟的陈述证实:2005年11月,彭晶伟从同事黄祥慧处得知刘英能办理乘车证,就找刘英给自己和邻居朋友等办证。2006年4月,刘英说乘车证要作废,但是可以办理一卡通,然后彭晶伟先后把17个人的钱共计8000元交给刘英,刘英都没有给打收条。
12、证人王强伟的证言证实:2005年8月份,王强伟从万里霞处得知刘英能办理乘车证,还从同事王敬娜处看到过乘车证,于是就打电话给刘英,让他帮着办了几张乘车证。2006年4月,王强伟的乘车证被地铁的验票员没收,但是王强伟的其他朋友还在使用。后来刘英说公交要办一卡通了,有乘车证的人交500元就可以买到3张卡,每张卡里有1000元。没有卡的人交600元可以买卡。于是王强伟拿出600元又收了以前办乘车证的3个朋友的1500元共计2100元交给刘英,刘英没写收条。
(五)、其他书证
1、收条,证明2006年4月11日被告人刘英收到王莹交来的办车卡费人民币5200元。
2、收条,证明2006年4月10日被告人收到王莹交来的9人办车卡费4200元。
3、收条,证明2006年4月10日被告人刘英收到王敬娜交来的5人(收条内注明为佟姗、毛建庆、赵日成、郑毅、孟薇薇)办卡费2700元。
4、收条,证明2006年4月10日被告人刘英收到王敬娜交来的办车卡费5400元(收条内注明为胡小莉单位)。
5、收条,证明2006年4月10日被告人刘英收到王敬娜交来的办车卡费1100元(收条内注明为宫本伟、谭悦)。
6、收条,证明2006年4月10日被告人刘英收到王敬娜交来的办车卡费1200元(收条内注明为王虹宇、庞振宏、庞振华)。
7、收条,证明2006年4月10日被告人刘英收到王敬娜交来的办车卡费600元(收条内注明为钟泊)。
8、收条,证明2006年4月10日被告人刘英收到王敬娜交来的办车卡费1700元(收条内注明为刘立京、陈军、李耀平)。
9、收条,证明2006年4月10日被告人刘英收到王敬娜交来的办车卡费1100元(收条内注明为孟繁锦、杨帆)。
10、收条,证明2006年4月13日被告人刘英收到“李素会”给“郭玉贵”办的车卡费人民币600元。
11、收条,证明2006年4月10日被告人刘英收到管祖良交来的办车卡费人民币500元。
12、收条,证明2006年4月14日被告人刘英收到穆克金的办车卡费人民币600元。
13、收条,证明2006年4月14日被告人刘英收到苏颖交的人民币600元。
14、收条,证明被告人刘英于2006年4月14日收取人民币共计3600元(收条内注明李亚君600元、张红梅600元、林玉芳600元、王树婷600元、张桂英600元、张丽600元)。
15、收条2张,证明被告人刘英于2006年4月20日、4月25日和5月16日从郑岚处共计收取办车卡费人民币共计55 800元。
16、收条2张,证明2006年4月10日和5月11日被告人刘英从被害人王小径处共计收取办车卡费人民币11 550元。
17、收条,证明2006年4月10日被告人刘英从被害人陈亮处收取人民币3900元。
18、收条,证明2006年4月11日被告人刘英收到办车卡费人民币7200元(收条内注明马淑新500元、王丽娟600元、朴京花600元、高福君500元、李素慧500元、王贵均500元、曹炜500元、李彩霞3000元、王露平500元)。
19、收条,证明2006年4月13日被告人刘英收取办车卡费人民币2700元(收条内注明李丽600元、邓红艳600元、甄玉英500元、刘玉琼500元、王丽娟500元)。
20、收条2张,证明2006年4月9日被告人刘英从和飞处收取人民币25 700元、2006年4月25日被告人刘英从和飞处收取人民币6600元。
21、文检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提交的上述收条中,署名“刘英”的签字为被告人刘英所写。
22、收条,证明王莹于2006年5月13日收到“贾英”交来的办卡费5000元。
23、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证明2006年5月13日王莹存入被告人刘英账户内人民币4500元。
24、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复印件),证明2006年5月18日郑岚从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卡号9558800200128159924)中将人民币1800元划至刘英账户(卡号9558820200009503261)内。
25、到案经过,证明公安机关于2006年6月6日将被告人刘英抓获。
26、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刘英的住处依法搜查后,查出被告人刘英伪造的乘车证和乘车证底卡、伪造的乘车证票花、伪造的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证件专用章、做乘车证的人员照片、人民币100元、伪造乘车证用的电脑、软件、打印机等物品。
27、物证和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刘英的汽车、电脑、打印机等物品的情况。
28、机动车详细信息和机动车行驶证,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在案的中华牌小轿车,所有人为刘英,车牌号为京JM8971,发动机号为CD62A0077,车架号为LSYYBACA86K006245,初始登记日期为2006年4月19日。
(六)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刘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04年5月,刘英开始为他人伪造公交公司员工内部使用的乘车证。2005年9月,刘英先后结识了王敬娜和王莹,然后又为王敬娜和王莹伪造了20余张乘车证。2006年3月,公交公司开始办理一卡通,刘英就想通过这个机会再骗点钱。于是就向原来办理乘车证的人谎称自己能够低价办理一卡通,每人只要交给刘英600元就能拿到内存3000元的一卡通,并承诺在2006年6月15日能把卡办好。而实际上,刘英没有办理一卡通的能力。通过这种方式,刘英骗取了几十人的钱款,骗的钱数已记不清,且已经全部花了。 [page]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自己能够低价办理公交一卡通的事实,先后骗取多人钱款,且骗取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英犯诈骗罪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刘英当庭认为自己没有诈骗他人财物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英明知自己没有办理一卡通的能力,仍然以此为名收取数额巨大的办卡费用,且在收取费用后短时间内即全部予以挥霍,足以证明被告人刘英以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确,并具体实施了诈骗的行为,因此本院对被告人刘英的辩解不予采信。对于被告人刘英的犯罪行为给各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刘英应当依法予以退赔。现扣押现在案的汽车、电脑、打印机,系被告人刘英的个人财物,物品变卖后的钱款和从被告人刘英处扣押的人民币100元,应当用于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公诉机关向法庭移送的其它物品,经查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关,本院退回公诉机关予以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刘英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悔罪表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6日起至2013年6月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英退赔被害人王敬娜人民币一万三千八百元;退赔被害人穆克金人民币六百元;退赔被害人陈亮人民币三千九百元;退赔被害人王小径人民币一万一千五百五十元;退赔被害人和飞人民币三万二千三百元;退赔被害人王莹人民币一万三千九百元;退赔被害人郑岚人民币五万七千六百元; 退赔被害人李丽人民币二千七百元(内含马淑新500元、王贵均500元、王露平500元和邓红艳600元);退赔被害人李素慧人民币一千一百元;退赔被害人管祖良人民币五百元;退赔被害人苏颖人民币六百元;退赔被害人王丽娟人民币二千二百元(内含朴京花600元、高福君500元);退赔被害人曹炜人民币五百元;退赔被害人李彩霞人民币三千元;退赔被害人刘玉琼人民币五百元;退赔被害人甄玉英人民币五百元; 退赔被害人张红梅人民币三千六百元(内含李亚君600元、林玉芳600元、王树婷600元、张桂英600元和张丽600元)。
三、在案之中华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京JM8971,发动机号为CD62A0077,车架号为LSYYBACA86K006245,附行驶证一个、带遥控车钥匙一把)以及电脑一套(自攒机)、NANTIAN牌打印机一台(已坏),变价后与在案之人民币一百元用于上述赔偿。
四、在案之临时乘车证、乘车证季度印花、电击器、乘车证底卡、乘车证、乘车证票花、照片、印章、胶版印刷母版、电脑软件盘以及从王莹处扣押的人民币二千八百元,退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朱旭晖
人民陪审员 吕贺芬
人民陪审员 梁 茜


二OO七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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