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继环诈骗案

更新时间:2012-12-18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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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崇刑初字第0008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继环,男,1965年8月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东城区沙井胡同3号(户籍所在地:本市宣武区抬头巷23号)。2000年7月3日因犯合

北 京 市 崇 文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崇刑初字第0008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继环,男,1965年8月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东城区沙井胡同3号(户籍所在地:本市宣武区抬头巷23号)。2000年7月3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1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10月11日被羁押,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崇文区看守所。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崇检刑诉 [2007]第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继环犯诈骗罪,于200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继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被告人田继环隐瞒已婚事实,通过《手递手》报纸上刊登的征婚广告与征婚者周婵交往,在取得对方信任后,编造资金周转不开、做箱包业务急需用钱等谎言,在本市崇文区磁器口附近,骗取被害人周婵人民币10000元。
同年6、7月间,被告人田继环又以同样手段,在本市丰台区木樨园附近骗取被害人陈利平人民币35000元。
上述赃款均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继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婵、陈利平的陈述;证人李杨燕的证言;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征婚广告、借条、交通银行取款凭条、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田继环的供述及前科材料、释放证明、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继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婚恋交友为名,编造虚假事实诈骗女性征婚者的钱财,并予以挥霍,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诈骗罪。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继环前罪中尚未执行完毕的罚金刑,依法应予合并执行。鉴于被告人田继环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继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11日起至2009年4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犯罪所得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周婵人民币一万元、陈利平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白崇伟
审 判 员 宋秀建
代理审判员 束建华


二OO七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邝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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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先看看合同具体内容才能判断是否合法。一般要审查合同主体有无资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违反法律
不建议,明知行为人实施诈骗仍然自愿主动转账的,不构成诈骗,公安机关仍不立案。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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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讲,压岁钱属于你个人财产,母亲无权私自挪用。你觉得母亲说法不可信很正常。你可以再次和母亲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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