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林琳、王爱莲、谢红春诈骗案

更新时间:2012-12-18 21:3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丰刑初字第14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东,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十三纬路48-12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6月30日被羁押,200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丰刑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东,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十三纬路48-12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6月30日被羁押,2006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林琳,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于辽宁省,满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凤城市凤凰城振兴委6组090385。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6月30日被羁押,2006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志新,北京市威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爱莲,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良乡中路159号3楼3单元6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红春,化名谢宇,女,1986年3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三农垦社区C区丰收小区十六委89栋260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二诉字(2006)第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东、林琳、王爱莲、谢红春犯诈骗罪,于200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张东、被告人林琳及其辩护人王志新、被告人王爱莲、被告人谢红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6月间,被告人张东伙同林琳、王爱莲、谢红春等人在本市丰台区方庄蒲芳路GOGO新时代小区2号楼411房间内,以北京同祥伟业文化发展中心的名义刊登虚假中介广告,并以收取体检费、押金等为由先后骗取前来应聘的被害人伍名杰、高加建、艾红祥、尹刚、徐长杰、李继显、牛淑萍、朱家庆、朱晓刚、张效法等十余人的钱财,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上述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伍名杰、高加建、艾红祥、尹刚、徐长杰、李继显、牛淑萍、朱家庆、朱晓刚、张效法陈述,证人吕世海、伍蜀京、车荣平、李杰、肖贤俊、柴泉证言,相关书证、鉴定结论,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东伙同林琳、王爱莲、谢红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东、林琳、王爱莲、谢红春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上述被告人在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退赔全部赃款,尚有悔罪表现,本院对上述四被告人均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07年1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林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07年1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王爱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谢红春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已追缴被告人张东、林琳、王爱莲、谢红春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伍名杰人民币一百元、返还被害人高加建人民币三百元、返还被害人艾红祥人民币二百元、返还被害人尹刚人民币一百一十四元、返还被害人徐长杰人民币二千九百一十四元、返还被害人李继显人民币一千元、返还被害人朱家庆人民币一千三百元、返还被害人朱晓刚人民币一百元、返还被害人张效法人民币一千零四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云 强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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