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6)二中刑终字第1151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林,男,35岁(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文化坊7栋2门5楼。2003年7月13日因盗窃被处以劳动教养一年,2005年12月31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四天。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1月23日被羁押,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林犯诈骗罪一案,于二ОО六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06)朝刑初字第1504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夏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夏林犯罪所得人民币三万二千八百元,发还被害人刘艳萍。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夏林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林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林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夏林撤回上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刑初字第15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翟丽佳
代理审判员 蔡 宁
代理审判员 史 磊
二ΟΟ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杜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