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禄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2-12-18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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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德禄,男,生于1945年。因涉嫌诈骗犯罪,2009年4月17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09)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德禄犯诈骗罪,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德禄,男,生于1945年。因涉嫌诈骗犯罪,2009年4月17日被禹州市公安局
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09)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德禄犯
诈骗罪,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
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德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王赛赛(化名闪闪)伙同毋银霞、范向前(三人已判刑)等人预谋后,由王赛赛假扮相亲女子,毋银霞假扮相亲女子的姐姐,范向前假扮相亲女子的表哥,被告人马德禄作为介绍人,范向前、毋银霞等人以相亲、定亲为名,骗取临颍县石桥乡大吴村村民张XX家现金6100余元,定亲回来后分钱时,被告人马德禄发现范向前、毋银霞等人的骗婚行为,被告人马德禄不但没有制止,反而仍然收取分得的现金900元,并继续帮助范向前、王赛赛、毋银霞等人又骗取被害人现金2600余元,马德禄又分得500元。事后,被害人张XX及家人发现被骗后,多次向马德禄摧要被骗现金。同年7月被告人马德禄又伙同王赛赛、毋银霞、范向前预谋后,由王赛赛假扮相亲女子,毋银霞假扮相亲女子的母亲,范向前假扮相亲女子的父亲,马德禄作为介绍人,到长葛市增福庙乡张刘寨村,以给村民王XX说媒、定亲为名骗取王XX现金4800余元。骗后被告人马德禄将3500元,退还被害人张XX。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德禄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XX、王XX的陈述,同案犯王赛赛、范向前、毋银霞的供述,证人张X、岳XX、王XX、王X、王二X的证言,禹州市公安局破案报告,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德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
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德禄犯诈骗罪,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7日起至2010年10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苏建国
人民陪审员:刘秋红
人民陪审员:苗 颖
二 ΟΟ 九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书 记 员:刘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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