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海刑初字第332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坚,男,1957年7月12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东松树胡同22号。因涉嫌诈骗于2006年7月5日被羁押,2006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史建君,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1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坚犯诈骗罪,于200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坚及其辩护人史建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坚于2006年6月在本市海淀区西北旺韩家川甲三号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北京二分公司内,先后两次以赝品冒充真迹,向被害人李海波(男,36岁)出售署名为范曾的《老子出关图》和《童趣图》。骗取被害人李海波人民币30 000元。经鉴定,上述两幅作品均为赝品。被告人李坚又于2006年6月以给范曾送礼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海波诺基亚6111型手机1部,经鉴定,同型号手机价值人民币2376元。被告人李坚于2006年7月5日被抓获。被告人李坚家属于2006年7月21日将赃款人民币30 000元退还被害人李海波。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材料、书证材料、证人刘善林、米景扬、何淑云、李珍顺证言、被害人李海波陈述、《中国书画》鉴定报告书、北京市海淀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坚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坚案发后积极退赔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5日起至2007年3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二千三百七十六元,发还被害人李海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冬香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陆 阳
书 记 员 许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