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海刑初字第299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登峰,男,1955年7月28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黄新村1号楼704号。因涉嫌诈骗于2006年6月26日被羁押,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海波,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9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登峰犯诈骗罪,于200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登峰及其辩护人黄海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登峰于2006年6月26日15时许,在中央民族大学东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以能够帮助被害人杜伊婷办理进入中央民族大学为由,骗取其人民币6800元。后被告人张登峰被抓获,并当场起获赃款人民币6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到案经过、证人马光、孙建民、杜金燕、李桂兰证言、被害人杜伊婷陈述、北京市公安局文检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登峰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登峰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登峰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26日起至2006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冬香
二OO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小云
书 记 员 刘兆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