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勇、张红丽诈骗一案

更新时间:2012-12-18 21:3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志勇,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3月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6月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当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张红丽,女,1982年8月1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志勇,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3月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6月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当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红丽,女,1982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小岳寺乡大岳寺村。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12月2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21日被逮捕。2009年3月1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0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勇、张红丽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海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志勇、张红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2月,被告人王志勇以做生意高息借款为名与被害人芦XX在安阳市殷都区多处商谈借款事宜。2007年1月8日,在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小香厨酒家达成了口头借款协议。被告人王志勇、张红丽夫妇预谋后,自称系朋友关系,用被告人张红丽提供虚假的房产证做担保,于2007年1月10日在被害人芦XX家签订了借款协议,骗取了被害人芦XX现金9万元。2007年5月10日,被告人王志勇归还了被害人芦XX2万元。
2007年6月2日和2007年6月13日,被告人王志勇在明知其本人的银行存折已销户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以该银行存折及汽车作抵押,先后两次在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一酒店共骗取了被害人芦XX现金4.5万元。后被告人王志勇逃匿到外地。其哥王志强替其还了被害人芦XX现金1.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家人退还了被害人芦XX现金10万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诈骗时使用的银行存折、假房产证、安阳市房产档案证明、借款协议、查询存款通知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志勇、张红丽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志勇辩称,用假房产证做担保借的9万元是诈骗,后两次借的4.5万元不是诈骗,因后两次借钱时芦XX已知房产证是假的,但他仍借给我钱。
被告人张红丽辩称,我知房产证是假的,但不知借了多少钱。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下旬,被告人王志勇在明知自己无能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为骗取钱财以高息为诱饵,通过他人介绍多次与被害人芦XX商谈借款事宜,并以其妻张红丽的名义通过制假证的不法分子制作了假房产证。2007年1月10日,被告人王志勇、张红丽预谋后,由张红丽持王志勇事先办好的假房产证,自称是王志勇的朋友,愿以房产做担保。二被告人与被害人芦XX签订了借款协议,骗取芦XX9万元。2007年5月10日被告人王志勇采取借大还小的手段还给芦XX2万元。
2007年6月2日和6月13日,被告人王志勇隐瞒事实真相,用一个银行存册上显示有存款30102.30元,事实上早已无款销户的存册做担保,并许诺到期不还每日加100元的条件,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芦XX3万元、15000元,共计45000元。随后二被告人搬家躲避,后王志勇又逃匿到外地。其哥王志强替其还了15000元。案发后追回人民币10万元。2009年3月5日被告人王志勇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志勇的供述与辩解:因借了别人的款无能力偿还才出此诈骗的下策。先和张红丽用假房产证诈骗了芦XX9万元。又用无钱的存册和他人的汽车骗了芦XX45000元。先还一小部分,再继续骗。最后看芦XX也没钱了,他东借西凑只找了15000元。没什么骗头了,被骗干了,就躲避逃走,逃到北京租房打工不见芦XX了。
2、被告人张红丽供述:2007年1月10日,王志勇说:“这是个假房产证,你给芦XX说咱俩是朋友,不要说是夫妻”。最后商定用假房产证骗芦XX,借了芦XX9万元。我们没有偿还能力,如王志勇在外一个月挣千儿八百,一辈子也还不起。
3、被害人芦XX陈述:被告人看我年龄大,什么也不懂就合伙骗我。第一次张红丽拿房产证说和王志勇是一般的朋友,愿用房子担保,骗走9万元。第二第三次王志勇用存册担保骗走3万元和1.5万元,其中有魏光信2万元。在找不到王志勇、王志强、张红丽的情况下,到房产局、银行查询,才知房产证、存册是假的,即到公安机关报案。
4、证人孟XX、赵XX、梁XX证言:帮助王志勇做芦XX的工作,芦XX才同意借款。第一次张红丽拿房产证谎称是王志勇的朋友愿为王志勇担保,芦XX借给王志勇9万元。后王志勇又用存册担保借芦XX4.5万元。王志勇、张红丽与其哥王志强是合伙诈骗的。同芦XX找王志勇、王志强、张红丽要钱无数次,其三人互相推脱不还钱。
5、证人魏XX证言:芦XX借出的13.5万元里有其2万元,向王志勇之哥王志强多次要钱,王志强编造谎言不还款,后又多次找王志勇、王志强、张红丽都找不到。到房产局一问,知道房产证是假的,又到银行查询,发现存册是假的根本没钱,就到公安机关报案。
6、证人王XX证言: 2007年12月7日通过孟乃臣、赵进国、梁玉生与芦XX协商,王志勇借的款由我还。与芦XX签了个还款协议。后还了15000元,就无能力还了。以前王志勇是怎么骗芦XX的不清楚,以后才知道骗了芦XX。
7、王志勇、张红丽、王志强与芦XX签订的借款协议、还款计划。证明了王志勇、张红丽诈骗芦XX的事实。
8、被告人王志勇、张红丽借款时使用的房产证、存款册;安阳市房产档案馆证明及中国银行查询存款通知书:证明王志勇、张红丽使用的房产证是假的,王志勇使用的存册早在2005年12月21日已销户。
9、公安机关2009年3月5日询问王志勇笔录:证明王志勇是自动投案。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勇、张红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志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诈骗的财物已被追回发还了被害人,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志勇辩称,第二第三次借4.5万元时,被害人已知房产证是假的,不属诈骗。因该辩护意见与其实际实施的手段、行为及被害人的陈述不符,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page]
一、被告人王志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4日起至2013年6月3日止;对罚金刑,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红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6000元,余款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申瑛昌
审 判 员:魏运成
审 判 员:苏富军


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周子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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