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密飞、谢从继、吴廷东、韩勇、刘杨、毛世虎诈骗案

更新时间:2012-12-18 21:3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永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晏密飞,女,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永川区中山路办事处凉亭子16-4-26号。2006年7月2日因涉嫌诈骗被永川区公安局留置审查,次日被永川区

重 庆 市 永 川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永刑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晏密飞,女,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永川区中山路办事处凉亭子16-4-26号。2006年7月2日因涉嫌诈骗被永川区公安局留置审查,次日被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永川区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永川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敏、张成碧,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廷东,男,1978年11月2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永川区来苏镇石牛寺村狮子村民小组。2006年6月25日因涉嫌诈骗被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永川区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永川区看守所。
辩护人蔡运明,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勇,男,1957年8月2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下岗职工,住永川区中山路办事处同文里1号2幢1-3号。2006年6月25日因涉嫌诈骗被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永川区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永川区看守所。
辩护人段洪,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杨,男,1981年11月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永川区火车站南路13号5-2。2006年6月25日因涉嫌诈骗被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永川区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永川区看守所。
辩护人孔维全,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从继,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赤壁市人,大专文化,永川区公安局办公室原副主任,住永川区枣园路公安局家属院3-1号。2006年8月1日因涉嫌诈骗被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永川区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永川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虹,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毛世虎,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永川区迎宾大道2号附2号。2006年8月2日因涉嫌诈骗被永川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太勇,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字(2006)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密飞、谢从继、吴廷东、韩勇、刘杨、毛世虎犯诈骗罪,于2006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渝、黄基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晏密飞及其辩护人张敏、张成碧,被告人谢从继及其辩护人王虹,被告人韩勇及其辩护人段洪、被告人刘杨及其辩护人孔维全,被告人毛世虎及其辩护人吴太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2-6月以来,被告人谢从继、晏密飞、韩勇、吴廷东、毛世虎隐瞒政府征收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及公安机关上户口不收费的规定,为多名违法生育小孩上户口,并保证把一切事情搁平,先后骗取曾国修现金11800元,曾国君现金11000元,李裕河现金10000元,陈大刚现金9600元,袁德秀现金12000元,张秀琼现金12000元,郭淑英现金11700元,庞洪英现金12000元,刘忠强现金10000元,唐启明现金10500元,李洪平现金10500元,王云玲现金11000元,张明芳现金15000元,陆支兰现金8000元,王显建现金7500元,高世华现金10000元,其中,被告人谢从继、晏密飞涉案金额172600元;被告人韩勇涉案金额8860元;被告人刘杨涉案金额68500元;被告人吴廷东涉案金额78600元;被告人毛世虎涉案金额27000元。指控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说明、收条、相关文件及被告人供述等,据此认为被告人晏密飞、谢从继、韩勇、吴廷东、刘杨、毛世虎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谢从继在犯罪后自首,被告人毛世虎有立功行为,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晏密飞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 称上户口是谢从继喊我去的,2006年7月2日到公安局自首。其辩护人张敏、张成碧提出的辩护理由是被告人晏密飞在本案中,没有隐瞒公安机关上户不收费的规定和虚构事实,晏密飞收韩勇、刘杨的钱属于民法上的委托,利用关系,为他人到公安机关代办上户,上户也是谢从继去办理的,因此,被告人晏密飞的行为是受他人委托,是中介行为,收取委托费的行为只能用合同法和民法来调整,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谢从继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王虹提出的辩护理由是被告人谢从继开初无诈骗的主观动机,后在被告人晏密飞引诱下主观动机发生变化,客观上没有接触其他几名被告人,只实施了上户行为,处于被动地位,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谢从继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退出非法所得赃款,认罪态度好,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韩勇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称不知上户口不收费,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段洪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韩勇在收取费用时没有隐瞒事实真象和虚构事实,他们之间没有共谋,只非法收取了他人钱财,也积极在为他人办事,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勇构成诈骗罪不成立。
被告人刘杨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收取的劳务费,只起中介作用,未谈把事情“搁平”,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孔维全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杨犯诈骗罪不成立,被告人在主观上没有骗取的故意,客观上超生户上户有困难,接受委托办理上户从中收钱,只是收取的费用过高,不应由刑法调整,属于民法规定调整范畴,案发后退出所得财物,如实交待,违法较轻,不以犯罪论处。其没有诈骗钱财的主观动机。
被告人吴廷东对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辩称收超生户的钱为其上户,但不知上户口不收费。其辩护人蔡运明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吴廷东在本案中起协助作用,是从犯,其犯罪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毛世虎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案发后,其积极退赃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吴太勇辩称被告人毛世虎收钱是受超生户的委托,毛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也没有隐瞒事实真象和虚构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page]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被告人晏密飞到永川区公安局南大街派出所为他人的新生婴儿上户时因无计生部门的相关材料未能上户。此后,被告人晏密飞又受他人超生婴儿上户之托后找其熟识的被告人谢从继(时任永川区公安局双龙派出所副所长,2006年5月调任永川区公安局办公室副主任)帮忙,被告人谢从继在永川区公安局户政科找科长钟先其咨询得知超生婴儿在公安机关上户时不收费,但要将上户情况告诉计生部门。随后被告人谢从继找同事到来苏派出所为超生小孩上了户。同年2-6月,被告人晏密飞先后分别与被告人韩勇、刘杨分别联系为超生小孩上户找钱。被告人韩勇、刘杨在各乡镇寻找超生户。被告人吴廷东、毛世虎得知被告人韩勇能在公安机关上超生小孩的户口并可不交社会抚养费,也寻找超生户。
2006年5月,被告人毛世虎得知被害人袁德秀、张明芳超生小孩(谭自豪、曾垂亮)未上户,便分别称每个超生小孩交10000多元后一切“搁平”,被害人袁德秀、张明芳认为可不交社会抚养费后,分别交给被告人毛世虎12000元、15000元。被告人毛世虎将22000元交给被告人吴廷东,从中非法占有5000元。被告人吴廷东将16000元交给被告人韩勇,从中非法占有4000元;被告人韩勇交给被告人晏密飞13000元,从中非法占有3000元。
2006年2月至6月,被告人吴廷东先后与中间人邵中全、邵中碧等人联系得知被害人高世华、陈大刚、刘忠强、唐启明、李洪平、王云玲六户的超生小孩(高芪原、陈明洁、刘孝雪、宋世举、李燕、陈宏瑞)未上户,便先后分别与上述被害人称每个超生小孩交1万多元一切手续“搁平”,收取被害人陈大刚9600元、刘忠强10000元、唐启明10500元、李洪平10500元、王云玲11000元,共计51600元。被告人吴廷东将40000元交给被告人韩勇,非法占有11600元;被告人韩勇还单独采用同样手段收取高世华10000元,除将4100元交给被告人晏密飞,从中非法占有9000元。
2006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刘杨先后与中间人彭万通、刘元毅、胡高群、禹忠培等人联系,得知被害人李裕河、张秀琼、郭淑英、庞洪英、曾国修、曾国君六户超生小孩(李振萍、王梦雪、陈冰雪、谭成龙、曾嗣赝、曾华金)未上户,便先后分别与上述被害人称每个超生小孩可交10000多元后一切手续“搁平”后,被告人刘杨先后收取了被害人李裕河10000元、张秀琼12000元、郭淑英11700元、庞洪英12000元、曾国修11800元、曾国君11000元,共计68500元。被告人刘杨将42500元交给被告人晏密飞,从中占有26000元。
2006年4月至5月,被告人晏密飞还单独通过中间人陆支碧、李光平联系,采用上述手段先后收取被害人陆支兰8000元、王显建7500元,共计15500元。
被告人晏密飞收到韩勇52000元、收到刘杨42500元及单独收取的15500元共计109500元,分别将上述超生小孩上户手续和42000元交给被告人谢从继代为办理超生小孩入户手续,除分给他人8000元外,非法获款59500元。被告人谢从继先后直接或通过同事到永川区公安局来苏、三教、仙龙、大安、中山路、西大街、萱花路等镇街派出所为上述超生户的超生小孩办理了上户手续。
综上所述,被告人谢从继先后14次收受被告人晏密飞现金共计42000元;被告人晏密飞共计参与诈骗16户,数额109500元,非法获得赃款59500元;被告人吴廷东参与诈骗7户,数额71600元,非法获得赃款15600元;被告人韩勇参与诈骗8户,数额64000元,非法获得赃款12000元;被告人刘杨参与诈骗6户,数额65500元,非法获得赃款21500元;被告人毛世虎参与诈骗2户,数额27000元,非法获得赃款5000元。
2006年6月22日,被害人袁德秀在计生部门要其交纳超生小孩社会抚养费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06年6月2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毛世虎、刘杨、韩勇抓获并在被告人毛世虎协助下在永川城区小南门将被告人吴廷东抓获。同年7月3日公安机关在永川城区文革桥将被告人晏密飞抓获归案。被告人谢从继于2006年7月10日16时20分主动到永川区公安局纪委谈问题(17时5分结束),未如实陈述事实,17时30分主动到永川区检察院投案并供述了大部份犯罪事实(24时结束)。次日再次到永川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谢从继、韩勇、毛世虎退出了所得的全部赃款;被告人晏密飞退出赃款6835元、被告人吴廷东退赃款15000元、被告人刘杨退赃款10000元(包括彭万通1000元、胡高群2000元)。
另查明,2005年前,永川区新生婴儿上户时需要计生办入户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2005年起,新生婴儿上户由新生婴儿(含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要查验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公安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后向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认定上述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永川区公安局于2006年6月22日接到被害人袁德秀报案后予以立案的情况。
2、被害人袁德秀的陈述,毛世虎说只要把钱给他就给我把孩子户口上好。把12000元给他后确实把小孩户口上好了。6月13日来苏计生办的来找说罚款的事,我才知道上当了。我找毛世虎还钱,毛说“孩子上户把钱用了,还你什么钱等”。毛还说交12000元,我把你小孩的事情一切处理好,户口在公安局办好,计生办手续办好,政府就不再管你超生孩子的事。
3、被害人曾国修、曾林(二人系父子关系)的陈述,知道违法生育要交社会抚养费。今年5月6日,我通过老朋友彭万通找到刘扬给我孙子曾嗣鹰上户,给了11800元。刘扬给我户口时说,他为了办这个户口,还冒充曾林到来苏政府写了材料。曾林今年2月就到福建打工去了。我问交了这11800元,是不是啥子都不用管了,刘扬说肯定啥子都不用管了,他公安局里有人,只要上户,计生罚款之类就不用管了。6月20日左右,政府的人找到我交罚款,政府的同志告诉我在公安机关上户是不用交钱的,但超生要罚款,我才知道被骗了。
4、被害人李裕河的陈述。今年3月,通过彭万通介绍,花10000元找刘扬为其超生的二女李振平上户。我找刘扬帮上户是因为我对公安机关上户政策不了解,再加上我拿钱给刘扬的时候,刘扬说他反正帮我把超生娃儿的事情搁平,我到计生办要交16000-17000-元,他只收我10000元就可以把我超生娃儿的事办好搁平。刘扬说把钱拿去到公安机关入户用和交计生办罚款。[page]
5、被害人曾国君的陈述。我二子曾华金是今年5月,通过彭万通找熟人上的户。交了11000元给刘扬。因为通过计生办上户要缴罚款19000元,找刘扬上户说11000元就能搁平。刘扬说我拿11000元,小孩的一切搁平办好,公安局把户口办好,计生办也搁平。结果计生办还要收社会抚养费。
6、证人谭召春的证言。今年5月20几号,我弟媳袁德秀找我大姐夫毛世友的兄弟毛世虎给他超生的娃儿上户。分两次给了毛世虎12000元。我不知公安局为超生娃儿上户不收钱,原以为上户之后,政府就不管了,结果政府仍要对超生娃儿罚款,我们才知道被骗了。
7、被害人陈大刚的陈述。镇计生办要收我超生的小孩陈明杰17000元社会抚养费,没有钱,一直没上户。今年四月,听别人讲,本村的吴廷东能帮超生子女入户,吴说交1万元能把我超生小孩的事情办好。因为是邻居,我只拿9600元给吴廷东,还有结婚证,户口本。办好后,6月计生办的来收罚款,我才知道被骗。
8、被害人庞洪英的陈述。6月10几号,我拿了12000元给胡高群为我外孙谭陈龙上户,是一个姓刘的老头收的钱,我问刘老头,户口办好后,计生办的来罚款怎么办?刘说可以不理他们。刘说他只得300元,其余全部交给公安局,公安局只要收了钱,把户口上了,计生办就不会来追罚款了。
9、被害人张秀琼的陈述,胡高群说她有朋友老刘可以办超生户口,只需12000元,其他什么都不用管了,户口就搁平。我交了12000元给胡高群,为我超生的二女儿王梦雪上户。当时我问胡计生办有什么没有,她讲没什么,如果计生办来找,就把户口本给他们看,计生办就不会追问了,我原以为必须交了罚款才能上户。而胡告诉我的意思是交了12000元就可以上户,罚款就不用交了,这样可以比计生罚款节约2000元。
10、证人郭秋清的证言,2006年5月,我和姐姐为了给陈冰雪上户一起到胡高群家,将11000元和户口本,结婚证交给姓刘的,又过了几天,又要了700元去办出生证,姓刘的说他上的户是真的,如果计生办再来催罚款,就不理他,他说只要派出所把户口上了,计生办就不得管了。他说是派出所要收钱,就等于是罚款了。当时胡高群讲,派出所每年都有几个这样的指标。
11、被害人郭淑英的陈述,与郭秋清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12、被害人唐启明的陈述。我小儿子宋世举是超生的,通过邵中碧、蒋春利去上的户,用了10500元。他们保证给我搁平,公安局和办事处不会再找我麻烦,如果计生办的来找不必管他们,保证给我们搁平,钱公安局和计生办都要收一些。上个月计生办的来找我们交罚款,我才发现事情没搁平。
13、被害人高世华的陈述,今年2月,我找韩勇给我超生的娃儿高茂原上户,给了韩勇10000元,韩勇说钱是直接拿到区计生办去缴,不通过办事处计生办,直接由计生委给公安局出手续上户,钱是交计生罚款的。
14、被害人王云玲的陈述,今年5月,通过梁明秀找吴廷东交了11000元为其超生的儿子陈宏瑞上户。吴廷东说户口上好后,计生罚款就搁平了,什么也不用管了。
15、被害人刘忠强的陈述,今年正月初几的一天,我托本村的邵老五帮我办我超生的小女陈孝雪入户,邵老五说交10000元就行了,一切帮我搁平。他介绍我到吴廷东处办的。吴说这10000元计生办要交一些,公安局也要交部分,只要上户就保险了,计生办不会再追罚款。
16、被害人李洪平的陈述。通过邵中碧找吴廷东替其女儿李燕上户,交了10500元。吴廷东说能把我超生娃儿的事情在公安机关和永川计生办搁平。
17、被害人张明芳的陈述,今年6月,通过盈明彪替超生的儿子曾垂亮上户,缴了15000元。我和丈夫交钱给盈明彪时,问他是不是把计生罚款都搁平了,盈说“反正户口给你们办好就什么都不用管了”。
18、被害人陆支兰的陈述,我二儿子周于皓是超生,今年5月我要生周于皓时,陆之琴给我说她亲戚给能给超生娃儿上户,只需8000元钱就什么都不管了。听陆之琴说她是找晏三妹办的。
19、被害人王显建的陈述,今年4月,我和妻子找晏密飞花7500元为我捡的娃儿王禹潇上户。晏说户上了后计生办就不追罚款了。
20、证人盈明彪的证言,2006年5-6月的一天,毛世虎说他能够给超生娃儿上户,要交13000-14000元给公安机关上户,上户后不再交计生办罚款了。我当时想到要比计生办罚款要少几千元钱,就回去告诉兄弟媳妇张明芳和曾维军两口子,叫他们拿15000元钱给我,我拿了13000元给毛世虎。
21、证人胡高群的证言的主要内容,2006年6月初,刘元毅打电话问我仙龙这边有没有超生的娃儿,他告诉我公安机关正在大量上超生娃儿的户口,上户只需11000-12000元。我问他,如果上了户,计生办要罚款怎么办?他当时说,只要公安机关上了户,计生部门就不可能再找了,还说介绍人来,可得介绍费。我把刘元毅给我说的给郭淑英说了后,她说她外孙女要上户,拿了11700元。粉店王大富的兄弟媳妇花了12000元,找我介绍刘元毅办了一个户口。大磨陈明龙的户口花了12000元,由我介绍给刘元毅办户口。刘元毅给我介绍费每位500元,过后又给了我500元共计2000元。
22、证人刘元毅的证言的主要内容,我告诉大磨禹忠培的老婆胡姐我儿子刘扬可以帮忙为超生娃儿上户,只需11000元,并说上户绝对是真实的,只要上了户,其他就不用交钱了。帮大磨陈冰雪上户收11700元,给刘扬12000元,办好户后给胡500元。谭陈龙和王梦雪两个各收12000元,共24000元给刘扬21700元,返还胡1800元,我得了500元。
23、证人彭万通的证言。刘扬告诉我他可以帮超生娃儿上户,城里只需7-8千,乡镇要一万多。我分别介绍了李裕河、曾国君、曾国修到刘扬处上户,李裕河拿的10000元,曾国君拿的11000元,曾国修拿的11800元。不知公安上户不收费,刘扬说这些钱是托人办事需要的花费。
24、证人蒋春利证言的主要内容,邵中碧介绍一个交宋洪刚给我丈夫吴廷东上户,邵中全介绍了三个超生户口给吴廷东上户。一个姓毛的介绍了两个超生户口给吴廷东,一个叫陈宏瑞的不知是谁介绍的,陈大刚是他自己找来的。吴廷东把钱和户口本交给韩勇去办。[page]
25、证人邵中碧的主要内容,2006年4月,吴廷东叫我帮联系超生子女上户。我先后介绍宋隆刚、杨豹、钟春三个去上户,都是拿的10500元。吴说上一个要10000元,没出生证的多500元。吴廷东给唐启明、李洪平上超生娃儿的户口,都是我把她们亲自带到吴廷东家,当时我们当面说清楚,说好交一定数量的钱,吴廷东就负责把户口以及超生娃儿的事情办好,计生办那边的罚款也不管了。
26、证人熊红的证言。今年5月,我老公刘扬回来给我说,他认识一个叫晏姐的人,可以帮超生娃儿上户,用钱比政府罚款低,他如果给晏姐介绍这种小孩去上户,可以从中得到一部分好处。后来刘扬拿回来好几个户口找晏姐办。
27、证人邵中全的证言的主要内容,今年6月,我介绍陈立军给吴廷东帮陈办其超生的娃儿陈宏瑞的户口。我和陈立军一起到吴廷东的门区,谈了具体条件,由陈立军拿13000-14000元钱,吴廷东和韩勇保证把陈宏瑞的户口和计生罚款搁平。我还介绍梁明兴和刘忠强给吴廷东上户。我打电话问了吴廷东能否给超生小孩上户,能否给超生户口及计生罚款搁平,吴廷东说可以。我先后把梁明兴和刘忠强带到吴廷东的租赁屋,具体条件是吴廷东和他们谈,谈的内容是梁明兴交10500元,刘忠强交9800元,吴廷东负责把他们上户及计生罚款搁平。我还帮彭至东办了一个户口。
28、证人永川区公安局来苏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薛泽芳的证言,证明2006年6月1日,来苏派出所张所长带了三个人来计生办作笔录,说是上了户未接受罚款的超生户,后来发现是假的。并提供了刘扬冒充曾林到政府接受询问的材料。
29、证人永川区公安局南大街派出所副所长袁家国的证言,证明今年2-3月,晏密飞到南大街派出所找我办了超生娃儿户口,我说只要手续齐全就可以上户,派出所不作处罚,不收钱,我叫他把手续拿去找民警谭廷刚审查。
30、证人永川区公安局南大街派出所民警谭廷刚的证言,证实2006年3月的一天,晏密飞来上超生子女户口,她先去找了袁所长,后我看了她拿的手续差婴儿出生证和南大街计生办的罚款单,就告诉她手续不齐,不能上。
31、民警唐勇说明。2006年6月初,谢从继拿了两个超生户口给唐勇到来苏上了户。
32、永川区公安局户政科长钟先其说明,2006年2月的一天,谢从继来我办公室询问新生儿入户的手续情况。我根据现行的新生儿入户户籍政策对他讲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即查验有关计划生育证明等,如没有计划生育证明也可以入户,但我们将上户情况告知计生部门,由计生部门去收取有关费用。
33、永川区公安局民警张永钊的说明,2006年3月下旬,谢从继给我打电话说他板桥有个亲戚生了二胎要入户,我告诉他只要有新生婴儿出生证明和父母的结婚证就可以入户,最好是叫他们的父母来入户,具体和户籍警周之华联系。
34、永川区公安局民警周之华说明,2006年4月初,陈仲学打电话给我说他一个朋友新生一个小孩,只有婴儿出生证明和父母结婚证,无计生入户证明,要求上户。我给他讲按现行政策是该入户,但上了户和政府关系不好处。后来,陈仲学又给我说上户,并说是帮谢从继,我说谢从继前几天才来派出所帮忙办了2个,就没给他办理。
35、永川区公安局民警孟军说明,谢从继拿了两份超生小孩的资料到该所入户,由于涉及到是超生婴儿入户,其将此情况通报了青峰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同志及镇领导。我所对于超生婴儿入户均实行先由镇计生办作出处理,再凭计生办手续登记入户的办法进行办理。事隔几天,一个中年妇女将手续拿走了,就没给其办理。
36、永川区公安局民警张学军说明,2006年4月17日,谢从继带了一个人到来苏派出所给一个新生婴儿入户,父亲是李裕河,母亲叫李振平,有结婚证明,新生婴儿超生证明,根据新生婴儿上户政策,我叫户籍民警张华给该新生婴儿上了户。第二天把情况通知了来苏镇计生办。
37、永川区公安局民警张华说明,其说明内容同张学军基本一致。
38、《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永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定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应当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并规定了具体标准。
39、关于新生婴儿入户规定的情况说明,2005年7月以前,新生儿入户由新生儿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的计生办入户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等相关资料到新生儿父母所在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2005年7月以后按渝公户(2003)28号文件执行。
40、重庆市公安局渝公户(2003)28号文件规定,新生儿(含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父或母常住人口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户口登记机关应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时,要查验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仍应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41、提取笔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唐启明处提取蒋春利打的收到宋隆刚10000元的收条复印件。
42、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了六被告人的退赃情况。
43、抓获经过,证明永川区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刘扬、韩勇、吴廷东、晏密飞的情况,其中被告人吴廷东是在被告人毛世虎的配合下抓获的。2006年7月11日被告人谢从继主动到永川区公安局纪委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
44、被告人谢从继供述的主要内容,2006年元月以来,我为晏密飞在来苏、仙龙、板桥、青峰等派出所帮助办了超生婴儿户口13个。在来苏办成5个,青峰办成1个,板桥办成2个,仙龙办成3个,三教办成2个。户籍科的钟先其科长说手续齐全,通过所长签字后,可以上户,然后报政府计生办追缴罚款。给超生婴儿上户,不违背国家法律、政策。我估计他们自己去办的话不会很顺利,所以他们才找熟人帮忙,因为当地政府计生办会叫他们先交罚款,派出所也会给当地政府相应的支持协助他们工作。我帮晏密飞办最初两个婴儿入户后第二天在车上,她给了我4000元,说是帮她办了入户手续辛苦了。后来每办一个户口,晏密飞给我3000元,我共得了40000元感谢费,我确实不知晏从中得了多少钱。我没有喊晏去拉户口来办。[page]
被告人谢从继在永川区人民检察院的供述证明了其到检察机关投案的情况。
45、被告人晏密飞供述的主要内容,2006年初拿超生小孩出生证明、结婚证明和户口薄到南大街派出所,袁家国所长说上户不要钱,让我找民警谭廷刚,谭廷刚不给我办,我只好找谢从继出面。办好之后,我得了300元。我想到可以帮超生娃儿办户口赚钱,就要刘扬找超生户,帮刘扬办第一个户口,他给了我2000元,我找谢从继把那个户口上了。没过几天刘扬又拿了3000元给我,我找谢从继办了第2个户口。第3次刘扬拿了2个户口,一个是来苏的,一个仙龙的,我感觉钱要少了要吃亏就和他说好一个娃儿收5000元,没出生证明的5500元。我还怕计生办的要追罚款,刘扬说他去负责摆平,把户口给谢从继的时候他发现我收了钱,我就给了他4000元。他收钱后叫我到永川范围内多联系一些超生娃儿的户口来办,每一个乡镇都可以去办2-3个户口,他说收钱主要是拿去给户籍科和各派出所的人。我又去给刘扬、韩勇他们说了,他们也说争取到各乡镇多拉一点超生娃儿的户口来办。第三次到来苏办户口,先没办成,张所长要超生娃儿的家长亲自去办,刘扬就冒充那娃儿的家长去计生办做的笔录。为刘扬办的6个户口,有3个仙龙的,3个来苏的,后头两个每个收的5500元,每个给谢从继4000元,我得了13500元,谢从继得了12000元。我让韩勇帮忙联系,一个人6500元,我只收5000元,无出生证的5500元。我保证他户口是没有什么问题的,把他们超生娃儿的事情搁平,他也答应了。之后,他陆陆续续拿了10个左右户口给我办,我按5000和5500元收的钱,每个给谢从继3400元。我还帮陆之琴的一个亲戚办户口,赚了1000元,拿了4000元给谢。又经李光平介绍给他亲戚姓王的上了一个户,收了7000元,拿了2000元给李光平,4000元给谢从继,自己得了1000元。我给谢从继钱是以感谢费的名义给他。我收了超生户的钱谢从继应该知道。
46、被告人刘扬供述的主要内容,2006年5月10日左右,为了帮一个朋友超生的孩子上户认识晏密飞,她告诉我上户要花7000元,我把钱给她一个星期左右就把户口办好了。5月20日晏密飞打电话把我叫到她家把办户口剩余的钱给我时叫我给她介绍上不了户口的超生娃娃,她可以办,7000元一个。没出生证明的加收500元。虽然知道出生娃娃上户不要钱,但舍不得这条财路,加上晏密飞说办了不交计划生育罚款,我就相信了。我先后共介绍6个户口给晏密飞,来苏3个,曾国君我收了11000元,拿了7000元给晏,曾国修收了11800元,拿了7800元给晏,李裕河收了10000元,拿了7000元给晏,还有3个记不起名字,第一个收了11200元,拿了7700元给晏,后两个收了21500元,拿了14500元给晏。2005年5月底的一天上午,晏密飞叫我冒充曾林到计生办作笔录。后来我去晏密飞家拿办好的户口时问计生办追罚款怎么办,晏说:如果计生办来追,就叫办户口的人不要在他们材料上签字,或等有了钱再交,就拖计生办的。今年6月10日左右,我又到晏密飞家,她叫我去联系超生户时,告诉他们说我有熟人在公安局能够给超生婴儿上户,是补办往年超生娃儿的名额,只要在公安交了钱把户口上了计生办就不管了。
47、被告人韩勇供述的主要内容,晏密飞要我给她介绍超生娃娃上户。我陆续介绍了10个超生娃娃给她上户,每个我收8000元,给晏6500元。虽然知道超生孩子办户口不要钱,但为了从里面赚点还是干了。第一个是临江镇的收了6000元,给了5300元给晏。第二个姓高的超生小孩家长我收了8000元,给了6500元给晏密飞。后来吴廷东交了8个超生子女户口给我上了户口,其中两个在来苏上的,大安上了一个,西大街一个,中山路四个。晏密飞说6500元是公安收的,但她又打招呼“对外不要讲是公安收的钱,这时一种骗钱的行为。”有些当事人不相信我们,问我们是不是真的,计生办还罚不罚款等问题,我问晏密飞,晏说:户口是真的,如果计生办来罚款,叫当事人说没有钱罚款,计生办多问几次就不问了。后我把晏密飞的话给吴廷东说了,叫吴对办户口的当事人这样说。我知道计生办收罚款,公安局不收款。
48、被告人吴廷东供述的主要内容,今年春节过后,韩勇叫我尽可能找超生娃儿上户他负责摆平一切事情,是指公安机关和计生罚款。超生户给我们的钱,韩勇给我说拿给了公安机关和计生办的。他说他只收7000-8000左右,叫我收10000元左右,我们大家都有点钱赚,我问他计生办追罚款怎么办,他保证把计生办这边搁平,上了户,计生办就不会再去找超生娃儿那家了。我就又把原话转告给超生户,如果计生办罚款就说没钱,把他们拖到起。我共给8个超生孩子办过户口。第一次刘忠强的孩子拿了10000元给我,我拿了8000元给韩勇。第二次宋隆刚交了10500元,我交了8000元给韩勇。第三次是梁奇兴拿了10000元给我,我交了8000元给韩勇。第四次是来苏一个姓李的女娃儿,拿了10000元我交了8000元给韩勇。第五次是王平的陈大刚,拿了9600元给我,我交了8000元给韩勇。第六次是毛世虎介绍谭召洪给他小孩谭自豪上户,毛世虎拿了10000元给我,我给了8000元给韩勇。第七次是毛世虎介绍的,小孩叫曾垂亮,毛世虎拿了10000元给我,我交了8000元给韩勇。第八次陈宏瑞的家长拿的11000元给我,我拿了8000元给韩勇。
49、被告人毛世虎供述的主要内容,2006年5月底,袁德秀打电话问我能不能给她超生的儿子谭自豪上户,我问了吴廷东,吴说可以需要拿10000元。我叫袁德秀拿12000元给我,拿了10000元给吴廷东。盈彪娃问超生的小孩曾垂亮的小孩上户,收了他13000元,交了10000元给吴廷东。吴廷东说公安局上户要收7000-8000元钱,其余杂七杂八还有些费用,所以要收10000元。我问过吴廷东,户口是不是真的,吴廷东说是真的,是公安机关办的,钱交给公安机关。
上述证据中,对于被告人晏密飞关于与被告人谢从继共谋在每个乡镇骗取一两个超生户的财物以及每办一个交给被告人谢从继4000元的供述因无相关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人晏密飞提出2006年7月2日向公安机关自首的辩解与公安机关出示的抓获其的经过相悖,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刘杨提出未给被害人谈把事情“搁平”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刘杨所骗取的六个被害人均证实其讲把事情“搁平”后,分别将10000余元交出,足以证实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刘杨提出把事情“搁平”足以认定,故本院对被告人刘杨的上述辩解不予采信。[page]
对于上述证据,本院认为,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证明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密飞、韩勇、吴廷东、刘扬、毛世虎无视国法,采用非法手段,非法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晏密飞、韩勇、吴廷东、刘扬参与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毛世虎参与诈骗数额较大,被告人晏密飞、韩勇、吴廷东、刘扬、毛世虎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晏密飞、韩勇、吴廷东、刘扬、毛世虎诈骗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谢从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公安机关中层领导干部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从继犯罪的事实成立,但罪名不当,应予纠正。对于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谢从继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指控,经查,被告人谢从继在被告人晏密飞因无计生部门的证明在公安部门未能为超生小孩上户后,在从户政科处得知上户不需计生部门证明的规定下,利用其在公安机关担任中层干部的职务之便,直接或通过同事在相关派出所为被告人晏密飞交来的超生小孩上户,从中收取财物,被告人谢从继主观上明知超生小孩上户时不需计生部门证明,在上户后再交社会抚养费的事实,客观上在委托他人上户时说明上户后超生户自已到计生部门交纳社会抚养费,没有与本案中其他被告人共谋,并不知其他被告人与被害人如何联系、如何收取财物,因此,被告人谢从继主观上无诈骗故意,客观上没有采取向被害人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故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质是受贿,因此对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人晏密飞的辩护人张敏、张成碧、被告人韩勇的辩护人段洪、被告人刘杨的辩护人孔维全、被告人毛世虎的辩护人吴太勇均提出的被告人晏密飞、韩勇、刘杨、毛世虎等人在本案中没有隐瞒公安机关上户不收费的规定和虚构事实,其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委托,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晏密飞在给超生户上户因无计生部门证明材料未能上户后,采取送钱给被告人谢从继的方式由被告人谢从继代为上户后,在明知公安机关上户不收费,超生户在上户后再由计生部门收取社会抚养费的情况下,与被告人韩勇、刘杨共谋找超生婴儿上户找钱,被告人韩勇、刘杨又分别与被告人吴廷东、毛世虎共谋,被告人晏密飞、韩勇及被告人刘杨、吴廷东、毛世虎分别与盈明彪、邵中全、彭万通、刘元毅、胡高群等人寻找超生婴儿上户并称一切手续“搁平”,被告人刘杨还冒充超生婴儿家长到计生部门接受调查,未告之被害人公安机关上户不收费的真相;同时,上列被告人又虚构把超生户小孩上户后“搁平”的事实,收取他人财物,五被告人的行为是在采用欺骗手段获取被害人信任的情况下接受的被害人的“委托”,其行为构成犯罪,属于刑法诈骗罪中调整的范畴,不应由民法、合同法调整,故对上列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谢从继的辩护人王虹提出被告人谢从继在共同诈骗中处于被动地位,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从继与其他被告人不属于共同犯罪,其应独立承担收受贿赂的法律责任,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提出的案发后,被告人谢从继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退出非法所得赃款,认罪态度好,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的规定相符,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韩勇的辩护人段洪提出的被告人韩勇与同案人没有共谋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韩勇在得知被告人晏密飞能为超生小孩上户后,与其他被告人寻找超生户,其对其他被告人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持希望的态度,同时,被告人韩勇在将部份赃款交给被告人晏密飞时,被告人晏密飞也明知其多收了财物,对其骗取行为也持希望态度,因此,被告人等五人对各自参与的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均持希望的态度,应对各自参与的诈骗被害人的行为负责,故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吴廷东的辩护人蔡运明提出的被告人吴廷东在本案中起协助作用,是从犯的辩护意见和被告人毛世虎提出的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吴廷东、毛世虎等人均积极参与所诈骗的被害人,因此,各被告人在所参与诈骗的被害人的行为均起积极作用,各自对其参与的数额承担法律责任,故本案不宜分主从,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吴廷东的辩护人蔡运明提出的被告人吴廷东犯罪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和被告人毛世虎提出的案发后积极退赃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均成立,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谢从继、毛世虎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及社会,可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本院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晏密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6年7月2日起至2011年7月1日止)。
二、被告人吴廷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6年6月25日起至2009年12月24日止)。
三、被告人韩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6年6月25日起至2009年6月24日止)。
四、被告人刘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6年6月25日起至2009年6月24日止)。
五、被告人谢从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六、被告人毛世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谢从继、毛世虎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对被告人晏密飞退出的赃款6835元、被告人谢从继退出的赃款42000元、被告人吴廷东退出的赃款15000元、被告人韩勇退出的赃款12000元、被告人刘杨退出的赃款10000元、被告人毛世虎退出的赃款5000元均予返还本案的被害人;对被告人晏密飞尚未退出的赃款52665元、被告人吴廷东尚未退出的赃款600元、被告人刘杨尚未退出的赃款11500元予以继续追缴,返还本案被害人。[page]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区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传江
审 判 员 彭传兵
审 判 员 李庆勇


二00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礼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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