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丰刑初字第0164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卫东,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渭源路120号301。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二诉字(2006)第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卫东犯诈骗罪,于200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邢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卫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6年3月以来,被告人许卫东在北京市丰台区刘家窑天外天饭店、洋桥大钟电器广场门口等地,以帮助芦宏女儿报考艺术院校为名,分数次诈骗被害人芦宏现金人民币共计2.5万元。
2006年3月以来,被告人许卫东在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稻香村门口等地,以帮助王伟女儿报考大学为名,分数次诈骗被害人王伟现金人民币2.7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卫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芦宏、王伟陈述、证人王家华、王勃、杨立东、于江证言、银行电汇凭证、收条复印件、汇款单、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卫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卫东构成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许卫东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卫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31日起至2010年1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许卫东违法所得分别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胡春生
人民陪审员 于准鳌
人民陪审员 郭洪武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