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军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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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吉刑初字第14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小军,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于吉安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江西吉安县敦厚镇南坑村。2005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吉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江 西 省 吉 安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吉刑初字第143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小军,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于吉安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江西吉安县敦厚镇南坑村。2005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吉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1月27日被逮捕。同年2月16日由吉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7月18日再次被逮捕。现羁押于吉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罗瑞华,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检刑诉(2006)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军犯诈骗罪,于200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裴建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小军及其辩护人罗瑞华,证人周伯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4年11月,吉安县罗斌生找被告人陈小军,要其帮忙在安福县开办铁矿,被告人陈小军以办手续需要送礼为由,先后从罗斌生处取走现金8.6万元,被告人陈小军并未将该款用于送礼,而是自行挥霍。2005年2月,在罗斌生多次催促的情况下,被告人陈小军找人模仿安福县委领导在《申请探矿报告》上批示同意的签字后,将该报告交给罗斌生,罗信以为真,并将自己的一辆牌号为赣D—41425的桑塔纳轿车作价40000元,当好处费送给被告人陈小军。尔后,罗斌生发现该批文的签字是伪造的,便对被告人陈小军进行责问,陈小军仍称一定能为罗斌生办到证,继而,又以送礼为由,先后从罗斌生处取走现金3.5万元,该款仍被陈小军挥霍。2005年3月,陈小军再次在《申请探矿报告》上找人模仿安福县领导及国土局局长签字,签字后交给罗斌生,罗斌生在办证时发现该签字的申请报告批文又是假的。被告人陈小军从罗斌生处骗得现金12.1万元及桑塔纳轿车一辆。
2005年4月,被告人陈小军得知吉安县周伯良想在安福县开办铁矿,便主动打电话给周伯良,向周伯良承诺能通过省政府的“刘秘书”找安福县委领导签字,办好矿产证。周伯良信以为真,马上将一份《申请探矿权报告》交给陈小军,被告人陈小军即用同样的办法假冒领导批示,尔后,告诉周伯良报告已签好,要到南昌找刘秘书(刘苟仔)拿批文。6月22日,陈小军带着周伯良等三人来到南昌,找到曾经在铁路十八局工作的刘苟仔(另案处理),陈小军采取要刘苟仔作托的手段,用伪造的批文从周伯良处骗得现金5万元。次日,周伯良发现批文上的签字是假的,立即找陈小军,但已联系不上。
综上,被告人陈小军骗得他人钱财,共计价值21.1万元。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陈小军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刘苟仔供述;被害人罗斌生、周伯良的陈述;证人刘金善、彭三祝、周芳春、朱继红、刘光华、王昭新的证言;取证笔录;申请探矿报告、借条、收条、证明等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陈小军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陈小军辩称,批文的事自己不知道,钱的金额也不对,而桑塔纳轿车折价4万元自己一直未认可。
辩护人罗瑞华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小军犯诈骗罪的定性不持异议。对诈骗数额的认定有以下不同意见:1、罗斌生预付的2万元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款不应计算在诈骗数额之内;2、被告人陈小军加盖了国土资源局公章,罗斌生给付了陈小军1万元,此款不应计算在诈骗金额之内;3、陈小军借罗斌生3千元不应计算在诈骗金额之内;4、桑塔纳轿车未经评估,指控将其价值确定为4万元不具有科学性,且双方已协议。综上,被告人陈小军的诈骗数额应为巨大,而非特别巨大。
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吉安县罗斌生找被告人陈小军,要其帮忙在安福县开办铁矿,被告人陈小军以办手续需要送礼为由先后从罗斌生处取走现金8.6万元,被告人陈小军并未将该款用于送礼,而是自行挥霍。2005年2月,在罗斌生多次催促的情况下,被告人陈小军找人模仿安福县政府领导在《申请探矿报告》上批示同意的签字后,将该报告交给罗斌生,罗信以为真,并将自己的一辆牌号为赣D—41425的桑塔纳轿车送给被告人陈小军。尔后,罗斌生发现该批文的签字是伪造的,对被告人陈小军进行责问,陈小军仍称一定能为罗斌生办到证,继而,又以送礼为由,先后从罗斌生处取走现金3.5万元,该款仍被陈小军挥霍。2005年3月,陈小军再次在《申请探矿报告》上找人模仿安福县政府领导及国土局局长签字,签字后交给罗斌生,罗斌生在办证时发现该签字的申请报告批文又是假的。被告人陈小军从罗斌生处获得现金12.1万元及桑塔纳轿车一辆(该车属于2005年10月7日强制报废车辆)。
另查明,被告人陈小军所得罗斌生121000元的钱款中,有3000元是陈小军赌博输了钱向罗斌生借的,有20000元是罗斌生预付给陈小军的交通事故赔偿款,还有10000元款系双方约定到安福县国土局盖好章的好处费(已盖公章)。
2005年4月,被告人陈小军得知吉安县周伯良想在安福县开办铁矿,便主动打电话给周伯良,向周伯良承诺能通过省政府的“刘秘书”找安福县的领导签字,办好矿产证。周伯良信以为真,马上将一份《申请探矿权报告》交给陈小军,被告人陈小军即用同样的办法假冒领导批示,尔后,告诉周伯良报告已签好,要到南昌找刘秘书(刘苟仔)拿批文。6月22日,陈小军带着周伯良等三人来到南昌,找到曾经在铁路十八局工作的刘苟仔(另案处理),陈小军采取要刘苟仔作托的手段,用伪造的批文从周伯良处骗得现金5万元。次日,周伯良发现批文上的签字是假的,立即找陈小军,但已联系不上。
被告人陈小军共骗取他人钱财为:现金138000元,2005年10月7日应强制报废的桑塔纳轿车一辆(该车未评估价值)。以上钱财,被告人陈小军未退还。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陈小军的供述
1、被告人陈小军2005年12月23日对公安机关供述,2005年4、5月至6月23日期间,被告人陈小军以帮周伯良办矿产权证为由,以假批文骗取了周伯良人民币50000元。在该供述中被告人陈小军承认:他拿了周伯良的“申请探矿权报告”并未找安福县的领导,而是在安福县老十字街找到一个在路边帮人写字的人在“报告”的下部写了“请国土资源局核实该范围,如无重叠,可以办理探矿手续权。肖一华 2005.6.13”及6月22日陈小军要周伯良去南昌,要刘阳做“托”骗得周伯良现金50000元,50000元款都被陈小军赌博输掉了。[page]
2、被告人陈小军2005年12月28日对公安机关供述, 2004年11月至2005年年初,陈小军以帮人办矿产权证为由,从罗斌生处获得现金121000元 (共打了五张收条)及桑塔纳轿车一辆的经过。在该供述中被告人陈小军承认:打第一张收条收取罗斌生86000元,是分七次付的,第五次陈小军打电话给罗斌生要罗带20000元去领批条,罗给付20000元后,陈小军找到刘阳(应为“洋”),陈小军从刘阳处拿到有“经研究同意办理探矿手续。甘立平 2005.2.18”的批文交给了罗斌生。之后罗发现批条是假的。第六次罗斌生给陈小军8000元并将那部桑塔纳轿车送给陈小军作为车祸的处置。七次付款共计83000元,因陈小军赌博输钱,曾向罗斌生借了3000元,所以加上3000元赌博借款写了一张86000元的收条予罗斌生。第二张收条所收10000元,罗斌生是要陈小军去阻止他人竞争办理采矿权,陈小军将10000元吃喝玩乐花掉了。第三张收条所收10000元也是用于阻止他人竞争办理采矿权。第四张5000元是要陈小军呆在安福见到所有竞争采矿报告压下为止。第五张收取的10000元款,是要陈小军去盖安福县国土局的公章,盖章后,陈小军得了 10000元钱,该款陈小军吃喝玩乐花掉了。
3、2005年元月4日被告人陈小军向公安机关供述:陈小军所拿罗斌生的121000元款中,其中有2万元,是罗斌生付给陈小军的车祸赔偿款。
二、同案犯刘苟仔(曾用名刘洋,与被告人陈小军系同学关系,现住南昌市豫章后街,系吉安县官田乡人)的供述
1、刘苟仔2006年2月16日对公安机关供述,2005年6月初,陈小军打电话予刘苟仔要刘帮忙办安福开铁矿的批文,但之后陈小军说已经找领导签好了字,手续已办好。6月22日晚,陈小军打电话要刘苟仔在南昌赣江宾馆茶楼等,刘到茶楼看见陈小军、老周(周伯良)及另外两个人,陈小军将刘苟仔介绍给老周他们说“政府的刘秘书来了”刘苟仔点了一下头。第二天上午,刘苟仔与陈小军、老周等几人又在赣江宾馆茶楼见面,见面之前,陈小军约了刘苟仔在省邮电局门口见面,陈小军拿出一份报告交给刘苟仔,并告诉刘苟仔“你将这报告放在身上,等一会见到他们(周伯良等人)就拿给他们看,什么也不要说,就说手续办好了”。刘苟仔回到宾馆,等陈小军回来后将报告交给了老周,并告知“手续已办好了”,然后陈小军与老周三人到一边去了,过了一会,老周过来告诉刘苟仔,给了五万元钱予陈小军,并要陈小军写了一张借条。刘苟仔在场看到陈小军数钱。之后,大概是第二天还是第三天,老周打电话给刘苟仔,告知报告上的签字有问题,而陈小军的手机却打不通,刘告知周不关他的事,要周去找陈小军。刘苟仔还称,陈小军收了老周五万元钱后并未给钱刘苟仔。该批文是陈小军已经办好了交给刘苟仔的。
2、刘苟仔2006年3月2日对公安机关供述,陈小军只给过一份报告予刘苟仔(即由刘苟仔转手交给周伯良的那份批文),报告的内容刘没看过,当时陈小军告知刘上面有安福县领导的签字。除此以外陈小军没给过其他的报告予刘苟仔。
三、被告人陈小军与同案犯刘苟仔的对质笔录
2006年3月6日吉安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陈小军与同案犯刘苟仔进行对质的笔录证实:1、陈小军称与刘苟仔在南昌见了两次面。而刘苟仔称只见了一次面;2、陈小军称,拿了周伯良五万元款后给了一万元予刘苟仔,拿了罗斌生的钱后给了七千元予刘苟仔。而刘苟仔称,未从陈小军手中得过钱;3、陈小军称,罗斌生的以“江西森岳实业有限公司”名义打的申请报告,是与罗斌生同去南昌后,当面交给刘苟仔的,以周伯良名义打的申请报告是在高新区门口传真给刘苟仔的。而刘苟仔称,在南昌,陈小军只给了周伯良的申请,没有收到陈小军发的传真,陈小军没给其他的报告给刘苟仔。4、陈小军、刘苟仔一致称,在周伯良等人到南昌之前,二人没有事先商量诈骗周伯良的钱。
四、受害人周伯良的证言
1、受害人周伯良2005年6月25日向吉安县公安局报案的证言证实:该日周伯良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一名叫陈小军的骗去了五万元钱。具体的情况是:2005年4、5月份的时候,周伯良与彭三祝准备开一铁矿,但一直未找到合适的地方。5月份的一天,陈小军打电话给周伯良,告知,安福有一铁矿可以合伙开发,并约周伯良一起进行了实地勘查。陈小军称,认识省政府的一名“刘秘书”,可以帮忙办好证,并要周伯良写了一份“申请探矿报告”。5月16日周伯良将报告交给陈小军,6月14日陈小军称,报告已由安福县委书记肖一华批下来了,并要周伯良赶紧去做地质报告。6月22日,陈小军打电话叫周伯良一起去南昌取批文,该日晚上周伯良、陈小军、彭三祝来到南昌,在赣江宾馆茶楼,陈小军叫来了“刘秘书”(即刘苟仔),“刘秘书”与陈小军私下里嘀咕了一会儿,“刘秘书”就走了,陈小军对周伯良等人说,“刘秘书”要他们付50000元钱 。第二天周伯良与彭三祝取了50000元钱,在赣江宾馆见到陈小军,“刘秘书”也来了,陈小军要周伯良将50000元钱交给“刘秘书”,周伯良怕被骗,便把钱交到陈小军手中,并要陈小军写张收条,陈小军写了一张借条给周伯良。陈小军即将50000元款放入自己的包中,“刘秘书”见周伯良交了钱,即拿出周伯良交给陈小军的“申请探矿权报告”报告上的批字是“请国土资源局核实该范围如无重叠,可以办理探矿手续权。肖一华 2005、6、13”。周伯良与彭三祝拿了报告即赶回吉安,途中,陈小军与周伯良电话联系时,周伯良告知陈小军:慢点给钱“刘秘书”,待周伯良拿批文到安福核实是真的后,再给钱。6月24日,周伯良拿着批示到安福县国土局,经核实批文上的批字是假的。周伯良赶紧打陈小军的手机,显示陈小军的手机已停机,周伯良又打“刘秘书”的电话,“刘秘书”接了电话,但他说,去找陈小军,不要找他。
2、受害人周伯良2006年1月11日、3月23日向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言证实:在这两日所作的证言中,被害人周伯良证实,在南昌时,陈小军与“刘秘书”单独说了一会儿话,后陈小军向周伯良提出,要付50000元才能拿到批文,当时“刘秘书”未说拿50000元钱的事。50000元钱是给了陈小军。
五、证人彭三祝证言证实,2005年彭三祝与周伯良准备合伙开矿,但一直找不到地方。5月份的时候,陈小军打电话给周伯良说,他能找到矿点,并有能力办到矿产开采证,陈小军还说,他认识安福的县委书记及与省政府的“刘秘书”关系非同一般。之后,陈小军带彭三祝与周伯良到安福戴源采矿点勘查。5月16日,陈小军要周伯良、彭三祝写了一张“申请探矿权报告”交给他。6月14日,陈小军打电话给周伯良、彭三祝说:那张报告,安福县的县委书记已经批了。6月22日,陈小军约周伯良、彭三祝等人一起去南昌找“刘秘书”拿批文。在南昌赣江宾馆的茶楼里,陈小军打电话约“刘秘书”过来,“刘秘书”过来后,陈小军与“刘秘书”单独说了一会儿话,“刘秘书”就走了,然后,陈小军对我们说:“刘秘书说要你们拿50000元钱才给批文”。6月23日,周伯良、彭三祝取了50000元钱,与陈小军一起在茶楼等“刘秘书”,“刘秘书”来后拿出周伯良、彭三祝写的“申请探矿权报告”给他们看了,他们见报告上写了“请国土资源局核实该范围如无重叠,可以办理探矿手续权。肖一华 2005、6、13”便将钱交给了陈小军,陈小军写了一张借条给我们就走了。我们拿着批文到安福县国土局,经核实批文是假的后,我们立即拨打陈小军的手机,可陈小军的电话却停了机。此证言与被害人周伯良的证言能相互印证。[page]
六、证人周芳春(2005年6月22日驾车送周伯良、彭三祝去南昌的司机)的证言证实:6月22日周伯良打电话叫周芳春送周伯良、彭三祝、陈小军到南昌,住入赣江宾馆。当晚,由陈小军介绍见到了“刘秘书”,“刘秘书”要陈小军传话,要给50000元才能给签字的报告。6月23日,周伯良、彭三祝取了50000元,在赣江宾馆将钱交给了陈小军,陈小军写了一张借条,“刘秘书”见陈小军收了钱,就将报告交给了周伯良。周芳春后来听说报告上的签字是假的。双方交易时,周芳春一直在场。此证言与被害人周伯良、证人彭三祝的证言能相互印证。
七、受害人罗斌生的证言
1、2005年6月30日罗斌生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言证实:该日罗斌生向公安机关报案称,2005年3月份的时候,被吉安县敦厚镇人陈小军骗去了人民币121000元及一辆桑塔纳轿车。钱是被好几次骗去的。具体情况是:2004年11月的时候,罗斌生、刘金善、郭小平准备去安福县戴源开铁矿,后经人介绍找到了陈小军,陈听说罗等人的来意后,当即答应帮忙办矿产证,并提出要15000元钱,10000元送礼,5000元是劳务费。2005年元月2日,陈小军在吉安打电话给罗斌生说,办矿产权证要通过他表哥去打点安福县的常务副县长,并要罗拿10000元送礼,罗取了10000元交给陈小军。2月2日,陈小军打电话给罗斌生,要罗拿10000元送年礼,罗准备好10000元交给了陈小军。2月5日,陈小军以送钱给其表哥为由,要罗拿了10000元给陈小军。2004年12月27日,陈小军要罗斌生起草了一份申请报告交给陈小军去找安福县领导批字。2005年2月21日陈小军电话告知报告已经批下来了,并要罗准备2万元钱。当晚,陈小军将一份,签有“经研究,同意办理探矿手续,甘立平 2005、2、18”的报告给罗斌生看了,罗便将2万元款交给陈。2月24日罗约陈小军去办手续,陈以送的钱少了为由,不肯将签字报告交给罗,罗遂又付了18000元钱给陈,并将一部桑塔纳轿车(车牌号为赣D-41425)送给陈,双方写了协议。陈便将有批字的报告交给罗。罗等人拿着报告到安福县土管局,该局局长确认签字是假的。之后罗又找到陈小军,陈承认是因为赌博输了钱才骗罗的钱的,但陈小军又向罗保证一定帮他办到证。罗要陈写了一张86000元的收条。此后陈小军又以办矿送礼为由从罗斌生处索要了35000元,分四次付的,每次都写了收据。四月,陈小军拿了报告说,安福县县长甘立平,土管局长签了字,报告批下来了。罗便前往办证,但到土管局经确认批文是假的。
2、罗斌生2005年12月30日的证言证实:该日罗斌生向公安人员陈述称,被陈小军所骗的121000元款中,有3000元是陈小军输了钱向罗借的,2万元是陈小军开车出车祸,罗斌生预先付给陈小军的赔偿款,且罗斌生将赣D41425轿车作价4万元给了陈小军,当时双方签了协议。另外,有1万元是要罗斌生到安福县土管局盖章的好处费,陈小军到盖好了章,所以付了1万元给他。
八、证人刘金善证言证实:2004年农历11月至2005年正月16日,陈小军以假批文诈骗罗斌生钱财的情况。此证言与被害人罗斌生的证言能相互印证。
九、证人朱继洪、刘光华(安福县国土局工作人员)证实:陈小军因为办铁矿到找过他们,但后来发现陈小军提供的报告的签字是假的,便觉得陈不可靠,后未与其接触。未收过陈小军的送礼。此证言否定了被告人陈小军有关送礼的供述。
十、物证鉴定书一份证实:1、落款日期为“2004年12月27日”,江西森岳实业公司出具的报告复印件左下角有“经研究同意办理探矿手续。甘立平 2005.2.18”的签字笔迹。2、落款日期为“2004年12月27日”,江西森岳实业公司出具的报告复印件左下角有“同意办理 张永红 2005.3.28”的签字笔迹。3、落款日期为“2005年5月16日”,申请探矿权报告原件一份,其上左下角有“请国土资源局核实该范围如无重叠,可以办理探矿手续权。肖一华 2005.6.13”的签字笔迹为同一人书写的。此书证否定了被告人陈小军所称,报告是刘苟仔办好后交给他的供诉,与被告人陈小军2005年12月23日对公安机关供述的能相互印证。
十一、协议一份证实:罗斌生与陈小军达成的协议内容为:甲方(罗斌生)将2000桑塔纳车号为赣D41425转让给乙方(陈小军),当时车款手续两清,从转让之日起一切债务及交通责任与甲方无关,乙方全部负责。此书证能印证被告人及受害人罗斌生所称,桑塔纳轿车经协议给陈小军的事实。
十二、报告两份证实:报告的时间、申请人及报告上的签字情况。此两份书证能印证周伯良、罗斌生二被害人所陈述的相关事实。
十三、陈小军出具给周伯良的借据一份证实,2005年6月23日陈小军向周伯良出具了一份金额为5万元的借据。此书证能印证被害人周伯良及被告人陈小军所称取得50000元的事实。
十四、收款收据六份证实:2005年2月24日陈小军向罗斌生出具金额为86000元的收据一份;2005年3月22日陈小军向罗斌生出具金额为10000元的收据一份;2005年3月25日陈小军分别向罗斌生出具金额为10000元、5000元的收据各一份;2005年3月30日陈小军向罗斌生出具金额为10000元的收据一份;2005年2月24日陈小军向罗斌生出具收到车牌号为赣D41425的桑塔纳轿车一部的收据一份(收据上注明车用于办理铁矿)。此书证能印证被害人罗斌生及被告人陈小军所称取得现金121000元及取得桑塔纳轿车一辆的事实。
十五、安福县委办公室证明一份证实:该县县委书记肖一华不认识陈小军,从未向其提供、签批过任何文件和意见。此书证能印证由“请国土资源局核实该范围如无重叠,可以办理探矿手续权。肖一华”的批文是假签名批文的事实。
十六、安福县国土资源局证明一份证实:分管副县长甘立平和国土资源局张永红局长未在陈小军提供的报告中签过任何字,“森岳实业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有甘立平和国土资源局张永红局长签字的批文系伪造。此书证能印证有甘立平和国土资源局张永红局长签字的批文是假批文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批文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小军诈骗金额为211000元,其中有3000元是陈小军赌博输了钱向罗斌生借的,有20000元是罗斌生预付给陈小军的交通事故赔偿款,还有10000元款系双方约定到安福县国土局盖好章的好处费,而桑塔纳轿车未经价值评估,且被告人不认可该车4万元的价值,且该车已于2005年10月7日强制报废,故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诈骗211000元金额中的73000元(含一辆桑塔纳轿车4万的价值),无相关证据予以充分证实系诈骗犯罪金额,对此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定被告人陈小军诈骗犯罪的金额为138000元。鉴于被告人诈骗他人10万元以上的钱财,并将该款尽数挥霍,未能返还,属情节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page]
被告人陈小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向左
审 判 员 彭洪基
审 判 员 肖光海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曾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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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有相关证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被法务公司骗了5千元,什么事都没有办,不退钱回来怎么办?
被骗后常见处理方式包括保存证据并报警、提起民事诉讼等。选择处理方式时应考虑证据充分性、诈骗金额及自身诉讼能力等因素。若证据充分且金额较大,可优先选择报警并提起附
他人给我转账为什我要激活
如遇到需激活转账的情况,首先确认转账方身份和转账信息真实性,避免诈骗。若转账来自正规渠道,但银行或支付平台要求激活,可按照官方指引操作,如提供身份证明、银行卡信
卖房,通过中介,买方违约,不签解除合同,卖方起诉买方,这期间房子可以继续售卖吗?
卖方可以选择继续售卖或等待法院判决。若急需资金或希望减少损失,可继续售卖;若希望追究买方责任,可等待法院判决后再做决定。
男女双方闹离婚女方来闹怎么处理
对离婚纠纷,常见处理方式有协商和报警。如果女方行为尚未构成违法,可尝试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或女方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立即报警,让警方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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