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一、2008年3月至11月期间,王xx以帮助杨××购买鹤壁xx技术学院土地的名义,先后九次共骗取杨××93.73万元。 二、2007年2月至2008年9月期间,王xx以帮助闫××的儿子找工作为由,先后六次共骗取闫××6.9万元。
审理:当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当地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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