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请看下文为您介绍一起关于诈骗的案例:
基本案情:
郭某,31岁,辛集市王口镇人,农民。2011年初,郭某自称在省公安厅工作,其干爹是公安厅一副厅长。王某听说后,想请郭某帮忙给即将研究生毕业的儿子在省公安厅找个工作,郭某答应。2011年初至2012年5月,郭某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陆续从王某手中拿走28万元。之后,郭某又瞒着王某及其儿子陆续向王某的丈夫索要32万元。郭某将这60万元用于个人债务偿还和吃喝玩乐,挥霍殆尽。
郭某乃无业游民,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辛集市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