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田某,16岁,男,某寄宿中学学生。一天,田某去校浴室洗澡,和同学吴某因争抢喷头发生矛盾。于是田某便匆匆洗完出来,站在浴室门口,等待吴某出来。吴出来后,他便上前找吴评理,二人言语不和动起手来,但田个子比较矮小,吴几次将其推倒在地。在最后一次吴将田推倒在地上时,田掏出匕首向吴的肋部捅了一刀,造成吴某死亡。
[律师的话]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吴某并未使用凶器,也没有杀人或伤人的明显意图,田某虽处于防卫地位,为了制止吴某的不法侵害而确有还击必要,但使用匕首捅吴的肋部,而致其死亡,这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认定田某防卫过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