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岭伟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

更新时间:2012-12-18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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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4年7月21日20时许,被害人段奇酒后回家,路过邻居方岭云家时,恰巧方岭云往外泼水。段奇便以为方岭云故意往自己身上泼水,于是破口大骂。方岭云向其解释,段奇听不进去,反而骂得更凶。方岭云被骂急,和其对骂起来。方岭云首先动手打了段奇一拳,继而发展到厮打。方

  2004年7月21日20时许,被害人段奇酒后回家,路过邻居方岭云家时,恰巧方岭云往外泼水。段奇便以为方岭云故意往自己身上泼水,于是破口大骂。方岭云向其解释,段奇听不进去,反而骂得更凶。方岭云被骂急,和其对骂起来。方岭云首先动手打了段奇一拳,继而发展到厮打。方岭云的妻子立即把这一情况电话告知其弟弟方岭伟,正在不远处和别人说话的方岭伟赶来时,其哥正被段奇按倒在地进行殴打。见此情景,方岭伟从墙边捡起一根木棍照段奇头顶打去。后被别人拉开。段奇因钝性打击头部,引起硬脑膜下血肿,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于当晚死亡。方岭伟案发后投案自首

  对本案如何定性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方岭伟属正当防卫。理由是:(一)本案中,方岭云不是故意将水泼在了段奇身上,且方岭云及时向段奇解释,段奇却不依不饶,由骂到打,从而引发本案。可见,本案是由被害人的过错引起的。(二)被告人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迫使段奇停止对其哥的人身侵害,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合理合法的。(三)方岭伟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被害人的侵害虽仅限于拳打脚踢,但段奇身高体壮,又借着酒劲,其侵害很可能致方岭云伤亡。另外,被告人所持凶器是顺手从墙边捡的,可见其不是有预谋的伤害。因而,防卫的条件和强度都是与侵害相当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方岭伟属防卫过当,不应按故意伤害定罪。理由是:(一)方岭伟的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行为。(二)方岭伟的哥哥虽受到不法侵害,但这种侵害仅限于拳打脚踢,属一般的侵害行为,尚不能证明它已危及到其生命。实际上方岭云的损伤也只是轻微伤。从防卫的紧迫程度看,方岭伟可以从容地选择更缓和的方法来制止侵害,而他却不计后果,持致命凶器击打被害人要害部位。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却放任它的发生,致使被害人死亡。方的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方岭伟应定故意伤害罪。理由是:(一)本案发生双方均有过错。被害人段奇酒后寻衅滋事,出言不逊,引起对骂,但方岭云先动手打段,从而引起双方厮打。段对本案的发生负有责任,但方岭云的过激行为是引发本案的另一重要原因。案发前因应视为双方过错。(二)厮打中双方互有侵害,曾一度将段按倒在地,段全身亦多处受伤。在正当防卫中,防卫方则完全处于被侵害地位,因而不能将打架时的一方暂时处于劣势,就视为其受到不法侵害。(三)方岭伟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方到现场后,既不问缘由也不拉架劝阻,而直接持木棍攻击被害人,其动机只能是报复伤害而非制止侵害。(四)从以上分析看,这是一起民事纠纷引起的互殴案件,双方均有过错互有侵害,方的行为既非正当防卫也非防卫过当。只有按照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才能正常引导纠纷双方相互克制、化解矛盾,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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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正当防卫的强度可以等于或者适当地超过侵害行为的强度,但必须以制止侵害为限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你好,正当防卫的前提之一是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但据你描述对方只是“猛敲门并高喊”其实并没有真实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所以丁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也不构成防卫过当,属于假象防卫,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本案中丁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正当防卫或故意伤害?
像你这种情况很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的!不必太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