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医患纠纷案,判决被告南彩镇卫生院赔偿死者孙女士父母、丈夫及子女丧葬费、尸体停存费、直系亲属处理丧事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等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合计4.5万余元。
2005年6月30日中午,患者孙女士因头痛、头晕、呕吐到南彩卫生院下设的南彩镇望渠村卫生服务站就诊,医生初步诊断为脑供血不足,并按照该病症给予输液治疗。3小时后,患者心跳加快、呼吸微弱,经医生静注尼可刹米并进行心外按压,抢救无效死亡。经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检验,结论为患者系脑外伤后在输液介入的情况下形成脑疝,致呼吸衰竭而死亡。患者的父母、丈夫及子女以医疗事故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南彩卫生院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合计14.2万余元。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市医学会对孙女士病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法院认为,由于患者隐瞒了脑外伤病史,导致医生误诊,并在输液介入的情况下致使患者形成脑疝,呼吸衰竭而死亡。对此医疗事故,孙女士承担主要责任,南彩卫生院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