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做生意是为了养家糊口,却为了几元钱的市场管理费而大打出手,结果赔了29000元,还受到了刑罚处罚。近日,被告人张兆金一审被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2009年12月31日8时许,被告人张兆金在五河县城关镇金贸园卖鱼时与金贸园收费人员郭佑仁因收费一事发生争执,后引起双方用拳互殴。期间,张兆金用拳头将郭佑仁肋部左第7、8肋骨打伤(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损伤构成轻伤。另查,案发后被告人张兆金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郭佑仁各项经济损失29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兆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主动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