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刘勇(化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刘勇,系重庆人,2008年刑满释放后到泉州务工,刘勇纠集了一些人共谋到外地盗窃货车。2009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与同伙预谋后,从泉州租用小轿车先后到沙县、闽清、闽候、永泰等地盗窃货车。盗得车辆后,将被盗车辆的车牌换上事先准备好的假车牌,将车开往泉州,并低价卖出获利。至案发,被告人及其同伙共盗得货车8辆,价值人民币733873元。
沙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伙同他人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同时其曾因犯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