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飞(化名)刚满十八岁,书没读多少,但十分侠义心肠,有人一呼便飞奔而去,这下他就吃大亏了,而且因此鋃镗入狱——
2006年9月30日晚赵飞在宿舍休息,老乡黄毛在下面扯着嗓子叫赵飞下去,赵飞问“干什么”,黄毛说”你别管,如果你是我的老乡,你就下来“。老乡的事怎么不管呢?赵飞立马就冲了下来。黄毛叫赵飞去隆昌百货门口等。赵飞到了那里还是懵懵懂懂,不知发生什么事了。这时,黄毛又纠集了其他几个人过来,与另外的人开始争吵,并当头一棒将对方打倒在地。赵飞立刻霞冲入群,对方的人一把抱住他,他随手抄起身边的一根铁棍朝对方打去......
对方的人死了一个,死者究竟是被谁殴打而死?
赵飞被抓了,但其他同伙至今未归案。
人命关天,赵飞何去何从?会偿命吗?
......
一天,两天,漫长的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法院最后审判:赵飞判刑五年。赵飞喜极而泣,其间的过程是怎样的呢?
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接受赵X家属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本案被告人赵X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诉讼。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阅读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赵X,刚才又参与了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 被告人赵X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1、 关于案发原因、犯前预谋及犯罪工具的准备:
被告人赵X的供述、证人姚XX的证言以及庭审调查的事实表明:2006年9月30日犯罪嫌疑人沈XX(黄毛)与受害人唐XX、唐X等发生争吵后,沈XX到被告人赵X所住楼下叫赵X下来,当时赵X因骑车摔伤正在休息,被告人赵X询问是何事,但犯罪嫌疑人沈XX并未明确告知,只是让他到隆昌百货门口等。被告人赵X到达该地点后,还问过证人姚XX“黄毛发生了什么事?”。这时,犯罪嫌疑人沈益明又纠集其他几名同伙携带钢管到达案发地点。因此,本案非因被告人赵X而起,赵X并无参与犯前预谋,也未准备犯罪工具。
2、 在实施犯罪的具体行为上看,被告人赵X的犯罪情节轻微:
(1) 犯罪嫌疑人沈XX走到受害人唐国迩面前,双方发生争执,沈益明用钢管猛打唐XX的头部,唐XX当场就倒下了;法医鉴定受害人唐XX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致死。因此,受害人唐XX的死亡非被告人赵X所致。
(2) 受害人唐X见唐XX被打,而被告人赵X身上又有伤,遂上前抱住被告人赵X,其他几名同伙上前将唐佳天打倒,赵X才随手抄起了身边的钢管殴打了受害人唐佳天的臀部及大腿。
二、 本案系群殴事件,受害人也存有过错。
犯罪嫌疑人沈XX与两名受害人及唐XX、唐X本来都在唱歌,仅因座位之小事,双方即起争执,犯罪嫌疑人沈XX在去纠偏同伙时,唐小淳也回租房处叫老乡(证人唐小三的证言证实了这一点),说明此次群殴事件是必然发生的,双方都存有过错。
三、 被告人赵X在案发时年仅十八岁零六个月,以前遵纪守法,无任何犯罪纪录,系初犯;他本来与受害人并无任何瓜葛,只是因年轻气盛一时冲动才参与了犯罪;而且归罪后认罪态度很好,能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悔过,对其改造的可塑性较大,从刑罚的教育目的出发,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赵X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对本案的发生犯罪嫌疑人沈益明与受害人均有过错,被告人赵X是从犯、初犯,他并未直接造成受害人唐国迩的死亡,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因此请求法庭综合考虑以上法定的、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对被告人赵X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贵琼
200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