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0岁一直偷到56岁,16年间,因偷窃被劳动教养4次,行政拘留5次,判处有期徒刑4次。8月18日,该女子再次因盗窃被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三百五十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八千三百五十元。
被告人倪某某,女,1955年5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2011年4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倪某某在南通市崇川区八仙城“都可”茶饮料店门口,采用左手探兜,右手持包遮挡的方式窃得曹某外套右侧口袋内现金1100元,被南通市公安局反扒民警当场抓获。
2011年6月3日7时50分左右,被告人倪某某在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第一集贸市场北门处佯装购买香瓜,用身体紧贴购买香瓜的纪某某的身体,同时右手从纪某某左肩挎的一只领包中窃得钱包一只,内有100元与中国农业银行5万元活期存单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2张(卡内分别有947.71元;29531.30元)等物品,被纪某某当场发现并被群众抓获。
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倪某某的犯罪史,着实让人吃惊不小。从1995年第一次被劳动教养算起,倪某某16年间,因偷窃被劳动教养4次,行政拘留5次,判处有期徒刑4次。算起来,倪某某被劳动教养已达6年之久,被行政拘留五次的时间加起来有68天,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时间则有5年2个月,加起来有11年时间被限制了人身自由。而被告人倪某某最近的一次偷窃被判刑时间为2011年3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350元。由于其身体原因,于2011年4月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由于其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法院遂予以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