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碗水饺引发争执 服务员伤顾客赔钱获刑

更新时间:2012-12-18 21: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男青年孙某在一家饭店做服务员时与前来吃水饺的顾客宋某因水饺质量问题发生争执,争执中孙某持饭店内的凳子将宋某头部砸伤。7月18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2011年1月16日19时许,宋某领其儿子到许昌县兴昌路

  男青年孙某在一家饭店做服务员时与前来吃水饺的顾客宋某因水饺质量问题发生争执,争执中孙某持饭店内的凳子将宋某头部砸伤。7月18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11年1月16日19时许,宋某领其儿子到许昌县兴昌路的一家饭店里吃水饺,许昌县榆林乡某村的孙某(今年29岁)在该饭店做服务员。几分钟后,孙某把宋某所要的水饺端了上来,宋某看到水饺被煮烂的比较多,没有吃,并对孙某说:“我们要的是水饺,不是馄饨。”孙某听到后喊来老板陈某,两人与宋某争辩道:“煮水饺哪有不烂的,只烂了几个。不要没事找事。”孙某、陈某和宋某三人言语不合随即发生争吵,继而引发厮打。厮打中,孙某随手拿起身边的凳子朝宋某头上狠狠地砸了一下。宋某感觉头部受伤,血已流到了脸上,就紧抓住孙某不放,并让儿子打电话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将孙某抓获,并将宋某送往医院治疗。

  经鉴定,宋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孙某赔偿被害人宋某各项损失2.6万元,双方互不再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悔罪态度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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