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5岁少年持镰刀将同村智障妇女杀死后,其父亲和姨父先是助其逃跑,后又协助公安机关将少年抓获,尽管如此,仍难逃法律的制裁。1月14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冯高(化名)有期徒刑12年,以窝藏罪判处冯章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以窝藏罪判处亢书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7年8月18日晚,在外打工的冯章群回到位于河南省灵宝市川口乡东庄里村的家里,做好晚饭后看到15岁的儿子冯高慌慌张张地从外面回来,就叫儿子一起吃饭,冯高不吃,并央求父亲把他送走,在父亲的追问下,冯高才吞吞吐吐地说,他把别人打伤了。
冯高于2006年春节辍学在家,初二都没有念完,冯章群夫妇长年在外打工,对唯一的儿子管束甚少。事发当天下午,冯高在本村寺洼坡地里割完草,看到地头有个编织袋里装满麦秆,准备点火玩,这时,同村有精神病的妇女田玲走过来抓住冯高的裤腿予以阻拦,说袋子是自己的,冯高非常生气,便用手中的割草镰刀朝田玲头面部、颈部、身上乱打、乱砍,由于用力过猛,镰刀断为三节,致田玲头、面部及全身多处创口、流血,直至停止呻吟喊叫。冯高闯了祸,感到害怕,匆匆逃离现场回家。
父亲冯章群得知儿子打伤了人,生气地说不管这事,冯高害怕,不停地哭,父亲这才说:“要不把你送到派出所去。”冯高不去,自己收拾了行李要父亲送他去姑姑家,矛盾中的冯章群经不起儿子的哀求,最终骑着摩托车去送儿子。
冯章群骑车载着儿子来到尹庄镇亢书牢家。亢书牢是冯高的姨父,冯章群告诉亢书牢说孩子打伤了人,要借些钱送孩子去外地,亢凑了120元给了冯章群,冯章群又将120元钱给了儿子,随即将儿子送到火车站。
当晚20时许,在地里干活的群众发现了伤痕累累的田玲后迅速报警,被害人田玲被送到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1时许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田玲头、面、颈部有五十八处创口,躯干部有三处浅表创口,四肢右前臂有一处1.5厘米创口;解剖检查见其颅骨有八处砍痕及两处轻度塌陷性骨折,被害人田爱玲系全身多处创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得知田玲被儿子杀死,冯章群深感不安,在公安机关做工作时思想发生转变,主动协同公安机关一起寻找孽子,经过电话联络,得知儿子在灵宝市苏村乡亲戚家,就安抚儿子说:“你不要跑,在那里等几天。”随后立即给警方汇报了情况,并于8月21日带领公安人员将儿子抓获归案。
2008年1月2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因冯高系未成年人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在法庭上,被告人冯高辩称自己当时生气,只用镰刀头打了被害人几下,不是故意杀人。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冯高在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过早辍学,缺乏家长的管束而犯罪。鉴于民事方面已经积极赔偿,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冯高从轻、减轻处罚。[page]
被告人冯章群、亢书劳均对指控其犯有窝藏罪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在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田玲的亲属王健康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高的母亲李稳玲共赔偿原告人王健康等各项经济损失308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高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故意持镰刀对被害人砍打,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冯章群、亢书劳明知被告人冯高将他人打伤、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冯章群、亢书劳的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冯高在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章群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属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高、冯章群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庭审中查明的案情,被告人冯高在与被害人田爱玲发生争执以后,手持镰刀不计后果地对被害人乱打、乱砍,致被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足见被告人冯高主观上有追求他人死亡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并致死被害人,所以被告人冯高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