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男孩儿正是血气方刚,容易冲动的年纪。因玩笑引发了聚众斗殴,造成了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伤人者获得了法律的制裁。可谓“冲动是魔鬼”,“哥们儿义”气害死人。到底是什么玩笑引来了这场伤害呢?请看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
6月12日10时许,海拉尔某中学高一学生高某和被告人李某因开玩笑产生矛盾。6月16日11时许,李某纠集被告人刘某、杜某、佟某、贾某、江某、华某、苏某、韩某(治安处罚)、柴某(治安处罚)将高某和同一宿舍的被害人董某等人围堵在学生宿舍楼下,对高某进行殴打,李某用桌子腿将拉架的董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董某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附带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纠集刘某等人对高某、董某进行殴打,并在殴打过程中致被害人董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余七名被告人积极参与斗殴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八名被告人在聚众斗殴中系共同犯罪,其中李某系犯罪的组织者、召集者,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七名被告人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八名被告人犯罪时均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余七名被告人案发后也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八名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
法院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考虑到八名被告人具有一定的可塑性,其家属又表示具备监管条件,应给其一次重返社会、家庭及校园的机会,故海拉尔法院依法作出了下述判决。
日前,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刘某等7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
相关法律知识: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的处罚准则
犯聚众斗殴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判刑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是指被告人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从法定的年龄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