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林圣波抢夺案

更新时间:2012-12-18 21: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佛刑二终字第336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祖伟,男,1974年8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英德市东华镇黄陂村郭屋组。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6) 佛刑二终字第336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祖伟,男,1974年8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英德市东华镇黄陂村郭屋组。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2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永庭,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黄陂镇,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英德市东华镇东水村黄屋组21号。2002年12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执行),缓刑考验期至2005年12月29日止。2006年2月9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林圣皇,男,1976年9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英德市东华镇黄陂村鸭麻围组。2006年2月9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林圣波,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从业者,住英德市东华镇黄陂村鸭麻围组。2006年2月9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林圣波犯抢夺罪一案,于2006年9月6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15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祖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林圣波在2005年11月至2006年2月期间,密谋商定由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骗乘被害人的摩托车,由被告人林圣皇或林圣波负责掩护接应逃跑,当行至途中时,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故意将头盔扔在地上,乘被害人下车捡头盔之机,将其摩托车抢夺。四被告人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沥镇、桂城街道等地,多次结伙实施抢夺作案,其中被告人黄永庭参与作案45宗,抢夺财物价值人民币166329.04元;被告人郭祖伟参与作案43宗,抢夺财物价值人民币157465.64元;被告人林圣皇参与作案38宗,抢夺财物价值人民币144760.37元;被告人林圣波参与作案4宗,抢夺财物价值人民币10788.6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5年11月6日12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岗联新庄村通道口附近,采用上述手段, 抢夺了刘建军的渝C/71616速兴迪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49.14元)。
2.2005年11月7日11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南盐路沙涌高架桥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谢党勤的豫S/Y5242红色新大洲牌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356.80元)。
3.2005年11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联江路沥北湖马工业区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张家乐的粤Y/4R440红色中豪牌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744.14元)。
4.2005年11月9日10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桂和路麻奢中亚花场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许伟池的粤A/HR566五羊本田牌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426.80元)。
5.2005年11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联江路沥北坎东村牌坊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钟世付的红色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930.69元)。
6.2005年11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桂和路岗联新庄村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祝远富的桂R/HQ681新大洲牌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851元)。
7.2005年11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南盐路沙涌高架桥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王友富的吉利牌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327.1元)。
8.2005年11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谢边跨广佛高速公路桥顶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王开州的豫P/V0065红色五羊本田牌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032元)。
9.2005年1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黄海路怡兴村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黄海东的桂L/P0976红色宝雕牌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103.1元)。
10.2005年11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雅路桂江市场工地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温秋裕的桂R/WP527红色本田牌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488.56元)。
11.2005年11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波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南盐路沙涌高架桥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李得辉的赣F/1A473金峰牌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410.45元)。
12.2005年1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广佛公路谢边路口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刘承乐的红色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059.45元)。
13.2005年11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龙湾新区沥雅路口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刘尽明的红色本田牌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277.7元)。
14.2005年12月1日18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八路南海汽车厂入口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周光波的桂J/Q1883红色三友牌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591元)。 [page]
15.2005年1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叠滘大道泽泉酒店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黄汝铨的粤Y/5M079金狮牌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519元)。
16.2005年12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广佛公路钟边跨线桥顶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孟家宾的红色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974.88元)。
17.2005年1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广佛公路钟边大道路口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周小波的红色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599.1元)。
18.2005年12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黄海路怡兴宾馆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曾玉奇的湘D/E5226蓝色豪诺牌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240元)。
19.2005年1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环东路瑞丽花园门口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陈火根的永源牌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626.37元)。
20.2005年12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北加油站山南路口(沥北湖马工业区)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薛荣长的粤Y/11139红色豪江牌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429.12元)。
21.2005年12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八路南海汽车厂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陈忠礼的粤E/R3482纵情牌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732.4元)。
22.2005年1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在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大桥顶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曾云华的湘H/A3896红色金豪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953.02元)。
23.2005年12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亨城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张旭的粤E/54T81红色豪江牌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061.25元)。
24.2005年12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桂和路五湖钢管公司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唐锐森的粤Y/8Q053红色五羊本田牌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268.48元)。
25.2005年12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钟边跨线桥顶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曾正泽的红色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039.24元)。
26.2005年12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岗联顺景园艺工程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汤启忠的粤A/FB362劲可牌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422.72元)。
27.2005年12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中厚牌坊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向云武的湘J/6J715钱江牌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468.8元)。
28.2005年12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雅路济和堂药店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潘国宏的桂K/MX499红色鸿新牌男装摩托车一辆。
29.2006年1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在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大桥顶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刘泽念的粤R/V6212红色劲力牌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060.8元)。
30.2006年1月4时10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南盐路沙涌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厉满生的湘M/J7191红色豪铃牌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680.1元)。
31.2006年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洪湖路保时捷服务中心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林献明的粤F/4F224松益牌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630.9元)。
32.2006年1月7日11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波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布新屋边村和官窑耀岭村交界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汤振财的粤Y/9Q901红色飞鹰牌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575.42元)。
33.2006年1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渤海路嘉兴酒家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梁远刚的无牌双菱牌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851.8元)。
34.2006年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林圣皇、黄永庭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洪湖路长江宾馆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吕建成的桂K/VF220五羊本田牌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970.72元)。
35.2006年1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黄永庭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雅路桂江三鸟市场工地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叶景绍的粤Y/8Q969红色本田牌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892.68元)。
36.2006年1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广佛公路钟边中联铝厂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郭武的红色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530.04元)。
37.2006年1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布新和官窑耀岭交界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黄谊新的粤Y/4N451五羊本田牌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579.68元)。
38.2006年1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在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罗村大桥顶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陈华金的粤E/66T96红色金豪牌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502.08元)。
39.2006年1月14日9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富豪纸品厂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宋付亮的红色火鸟牌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661.68元)。 [page]
40.2006年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广佛公路钟边良豪路口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梁房水的红色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890.25元)。
41.2006年1月16日9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高架桥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杨民的无牌豪达牌男装太子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649.14元)。
42.2006年1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桂和路岗联路口(布新竹木市场)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郑心活的粤Y/09970红色豪江牌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035.52元)。
43.2006年2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波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桂和路大沥厂商会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朱志斌的粤H/JH160男装摩托车。
44.2006年2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波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渤海路广佛五金城牌坊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抢夺了被害人周建军的粤E/86R21红色力帆牌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802.8元)。
45.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还于2005年11月4日12时许,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岗联交通灯路段,以与上述相似的手段,抢夺了被害人李阳开的桂D/R8326红色本田牌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433.12元)。
上述摩托车均被销赃。2006年2月9日,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波,并于当日在黄永庭的指认下抓获了被告人林圣皇,追回赃款36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45名被害人的报案陈述及部分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四被告人的经过证明,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黄永庭的前科材料,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据此,原判认为,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林圣波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其中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林圣皇抢夺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林圣波抢夺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永庭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是立功,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永庭、郭祖伟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圣皇、林圣波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永庭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永庭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前罪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已执行一万二千元);二、被告人郭祖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人林圣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被告人林圣波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五、四被告人犯罪所得的赃款3600元,由实施扣押的公安机关(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里水派出所)代为退还给相关被害人。
上诉人郭祖伟上诉提出三点意见:1、其行为是诈骗,而不是抢夺;2、只参与作案9宗,没有43宗,大部分被害人没对其作出辨认,一审判决认定与事实不符;3、本案主要责任不在他。
经审理查明,在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中,第19、40宗事实,被害人在对原审被告人黄永庭的照片作辨认时均称没见过、不认识黄永庭,虽然有原审被告人的供述,但均与被害人的辨认相矛盾,故认定黄永庭参与该2宗事实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第1宗事实只有原审被告人黄永庭在侦查阶段供认其与郭祖伟、林圣皇共同实施,而郭祖伟、林圣皇并未供认,被害人也只辨认出黄永庭,故认定上诉人郭祖伟、原审被告人林圣皇参与该宗事实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第18、19、40、44宗事实,被害人在对上诉人郭祖伟的照片作辨认时均称没见过、不认识上诉人,虽然有上诉人和原审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但均与被害人的辨认相矛盾,故认定上诉人郭祖伟参与该4宗事实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原判认定的其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审被告人黄永庭参与作案43宗,抢夺财物价值人民币158812.42元;上诉人郭祖伟参与作案38宗,抢夺财物价值人民币140257.08元;原审被告人林圣皇参与作案37宗,抢夺财物价值人民币141111.23元;原审被告人林圣波参与作案4宗,抢夺财物价值人民币10788.67元。
关于上诉人郭祖伟提出没有参与第1、18、19、40、44宗事实的理由,因指控的证据不足,本院予以支持。但其否认其它犯罪事实的理由与本院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祖伟、原审被告人黄永庭、林圣皇、林圣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被害人的摩托车后,乘被害人不备,公然抢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抢夺罪。其中上诉人郭祖伟、原审被告人黄永庭、林圣皇抢夺数额特别巨大,原审被告人林圣波抢夺数额巨大。原审被告人黄永庭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是立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郭祖伟、原审被告人黄永庭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圣皇、林圣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永庭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关于上诉人郭祖伟认为其行为是诈骗的上诉意见,经查,虽然其是通过欺骗手段得以驾驶被害人的摩托车,但被害人并非自愿将财物交给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处分,其对财物的占有是通过乘被害人不备、迅速将其摩托车开走来实现的,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构成抢夺罪而非诈骗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认为不应负主要责任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负责将被害人骗乘至指定地点,并与原审被告人黄永庭继续共同使用欺骗手段,积极为黄永庭最后抢夺被害人的摩托车制造条件,因此起主要作用,原审判决认定其为主犯正确,该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虽然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对上诉人郭祖伟、原审被告人黄永庭、林圣皇认定的犯罪数额有所减少,但考虑到原审判决已经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了较轻的刑罚,根据其现有犯罪事实衡量,原判量刑仍适当。原判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page]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智鸿
代理审判员 古加锦
代理审判员 韩 克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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