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红抢夺案

更新时间:2012-12-18 21: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永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红,女,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永川市萱花路282号4-113号。2005年7月26日被强制戒毒。2005年9月22日因本案被永

重 庆 市 永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永刑初字第62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红,女,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永川市萱花路282号4-113号。2005年7月26日被强制戒毒。2005年9月22日因本案被永川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川市看守所。
  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5)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红犯抢夺罪,于200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7月2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周红在永川市小南门,趁行人刘琼不备,将刘琼的一对5克重的金耳环抢走,该耳环价值7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红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琼的陈述、证人陈永贵、李祖容、张德芬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红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红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9月22日起至2006年1月2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周红退赔被害人的损失7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庆勇


二00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严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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