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两男子10天疯狂抢劫5次再"进宫"

更新时间:2014-11-10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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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3年11月30日至12月9日,李某、马某5次实施抢劫,涉案总价值1.5万余元。据悉,李某曾因盗窃罪、抢夺罪等罪名多次入狱;马某曾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日前,昆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李某、马某预...

  2013年11月30日至12月9日,李某、马某5次实施抢劫,涉案总价值1.5万余元。据悉,李某曾因盗窃罪抢夺罪等罪名多次入狱;马某曾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日前,昆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李某、马某预谋实施抢夺,并进行了分工,即由李某具体实施抢夺,马某驾驶摩托车负责接应李某逃离现场。2013年11月30日至12月9日,二人作案5次,均由李某抢夺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挎包后,乘坐马某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二人抢得现金、银行卡、手机等物品,涉案总价值15055元。2013年12月11日,二人被公安机关拘留。据悉,李某于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7年,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2008年,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马某于2009年,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马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二人在一年内驾驶机动车抢夺5次,且抢夺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百分之五十,应属于其他严重情节。李某、马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再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某、马某均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处罚。李某、马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判决如下:李某、马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作案工具摩托车,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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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抢劫了别人几百块钱,没有拿刀也是第一次,他有严重的胃病我想请问怎么判刑
涉嫌抢劫罪,且是重罪,起刑点就在三年以上,定罪量刑与他的胃病没有任何关系。 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司,最后由人民法院定罪量刑。量刑根据事实和情节以及双方是否达成和解的意思,综合案情后由人民法院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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