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扬永等故意伤害一案

更新时间:2012-12-18 2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原公诉机关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扬永,又名薛杨勇、小勇,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麒麟区沿江乡四圩村委会董家台子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麒麟

原公诉机关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扬永,又名薛杨勇、小勇,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麒麟区沿江乡四圩村委会董家台子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文鹏立,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沾益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沾益县金龙乡金龙村委会10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振源,又名张振园,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遂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遂平县喳岈乡海眼村刘八河。曾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11月24日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5年9月29日被减刑释放。现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华健,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汉族,住沾益县西平镇东风路22号。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丽娟,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汉族,住湖南省澧县澧阳镇司街居委会。
麒麟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薛扬永、文鹏立、张振源犯故意伤害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华健、周丽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OO九年四月五日作出(2009)麒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薛扬永、文鹏立、张振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3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薛扬永伙同文鹏立、张振源等人经预谋后,携带砍刀及钢管等作案工具,窜至曲靖市麒麟区荷花塘中段,将被害人张华健、周丽娟砍伤后逃走。被害人张华健被致伤后,经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1、全身多处刀伤;2、左尺骨鹰嘴骨折;3、左尺神经完全离断;4、左衅指肌腱断裂。其伤情属重伤,并达九级伤残,用去医疗费32171元。被害人周丽娟被致伤后,经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1、头部、左前臂、左小腿多处刀伤并失血性休克;2、左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3、左尺骨鹰嘴后上缘骨折;4、顶骨劈裂骨折并头皮血肿。其伤情属轻伤,并达九级伤残,用去医疗费13372元。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核实的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薛扬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文鹏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被告人张振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四、由被告人薛扬永、文鹏立、张振源共同赔偿民事原告人张华健医药费32171元、后期治疗费5700元、鉴定费621元、误工费8000元、伤残赔偿金45984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护理费320元,共计人民币93236元。三被告人各赔偿31078.6元;五、由被告人薛扬永、文鹏立、张振源共同赔偿民事原告人周丽娟医药费13372元、后期治疗费6100元、鉴定费88元、伤残赔偿金45984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元、护理费200元,共计人民币66109元。三被告人各赔偿22036.3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薛扬永、文鹏立、张振源以量刑过重或对周丽娟的赔偿过高为主要理由,分别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薛扬永、文鹏立、张振源等人经预谋后,携带砍刀及钢管等工具,窜至曲靖市麒麟区荷花塘中段,将被害人张华健砍致重伤、周丽娟砍致轻伤的事实属实。有经原审质证后确认的被害人张华健、周丽娟的陈述,证人马开文、吴虹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原审被告人薛扬永、文鹏立、张振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华健、周丽娟当庭提交的医疗费、鉴定费等单据证实其伤后开支的相关费用。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扬永、文鹏立、张振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原审三被告人的作用、罪责相当,原审法院对三被告人均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鉴于原审被告人张振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原审法院已根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华健、周丽娟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相关证据作出适当判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所作刑事及民事部分的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薛扬永、文鹏立、张振源提出原判量刑过重,对周丽娟的赔偿过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故意伤害一案
你好:向政法委、纪委、检察院和上级公安机关投诉解决
打架斗殴一案
可以报警处理的。
我被故意伤害了
去验伤确定。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故意伤害一案
只能按程序。
聚众斗殴一案
委托律师代理。
故意伤害庄嫁
故意毁坏财物罪 以你所述情节,一般判处罚金
故意伤害和故意伤害致死
由于危害结果不同,因此故意伤害和故意伤害致死的量刑也不一样,后者较重
故意伤害案件
轻伤案件可以和解。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