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傅珍艺故意杀人案

更新时间:2012-12-18 21: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丽中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傅珍艺,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青田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青田县仁庄镇马坑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8月23日被青田

浙 江 省 丽 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丽中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傅珍艺,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青田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青田县仁庄镇马坑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8月2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青田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如龙,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以丽检刑诉(200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傅珍艺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红、余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傅珍艺及其辩护人马如龙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2月15日晚10时许,被告人吴傅珍艺为替朋友王良烨遭殴打报仇,驾驶浙KB3221面包车,载上王良烨、蒋正杰等多人到温溪镇,与章后灿、杨统扬、郑坚定等人发生斗殴,因打不过对方,吴傅珍艺驾车带着蒋正杰沿330国道逃往青田方向,后见对方没有赶来,又掉头往温溪行驶,当车开至温溪镇“龙虎豹”舞厅外时,发现章后灿、杨统扬、郑坚定等人同向行走在公路旁边,遂故意加速驾车将杨统扬、郑坚定撞倒在地,后驾车逃往青田。杨统扬于2月29日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杨统扬系严重颅脑损伤导致全脑功能衰竭而死亡;郑坚定构成重伤。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林涛、蒋正杰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提取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书、人体损伤检验报告书,相关书证,被告人吴傅珍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傅珍艺在参与聚众斗殴后,明知对方的人在前方行走,故意加速驾车撞人,造成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傅珍艺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傅珍艺 辩解称驾车撞人不是故意的。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吴傅珍艺的行为应定故意伤害罪,而不应定故意杀人罪,结合其未满16周岁,被害人有过错及被告人的行为具有一定自卫性质等情节,请求法庭对吴傅珍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14日,王良烨在青田县温溪镇被一帮青年殴打致伤,欲报复。次日晚9时许,被告人吴傅珍艺为替朋友王良烨报仇,准备了水管等工具,驾驶从叶青松处借来的浙KB3221金杯面包车,载上王良烨、蒋正杰等二十多人到温溪镇,与持械的对方章后灿、杨统扬、郑坚定等人发生斗殴,因打不过对方而四处逃散。吴傅珍艺驾车带着蒋正杰沿330国道逃往青田方向,后见对方没有追来,又掉头往温州方向行驶,当车驶至温溪镇“龙虎豹”舞厅外时,发现章后灿、杨统扬、郑坚定等人同向行走在公路旁边,遂驾车故意将被害人杨统扬、郑坚定撞倒在地后驶出十几米即掉头逃往青田。被撞后,杨统扬因严重颅脑损伤导致全脑功能衰竭,于同年2月29日医治无效死亡;郑坚定因额颞顶硬脑膜下血肿,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骨骨折,已构成重伤。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林涛证言证实,2004年2月15日晚,其与吴傅珍艺、蒋正杰、“冷饮”(指王良烨)等二十来人乘坐浙KB3221面包车到青田县温溪镇找对方斗殴,后在温溪大厦路口被对方几十人围住,用水管、木棍等打砸面包车。车子一直在开动。车上“大头”(指陈忠正)、“阿拐”讲,用车撞死他们好了。后车子开到温溪车站处,见对方没有人追来,吴傅珍艺叫大家下车找对方打,在温溪大厦附近的一条小巷里,碰到对方很多人,大家就跑散了。
2、证人叶青松证言证实,2004年2月15日,吴傅珍艺向其借走浙KB3221面包车,准备为“冷饮”在温溪被打之事去报仇,并从青田华侨饭店5115房间取走十几根水管。同时,其还证实,当晚在青田平演,面包车上还有另一个年轻人,吴傅珍艺告知在温溪被对方一伙人追打,车子被砸,他不小心把人撞倒等经过情况。
3、证人蒋正杰证言证实,2004年2月15日晚7时许,吴傅珍艺叫其一起到温溪去。叶青松帮忙找来一辆12座的金杯面包车。吴傅珍艺随叶青松在华侨饭店内拿来十几根一米多长的水管放在车上。其才得知2月14日,“冷饮”在温溪被人打掉,现在要去打回来。在温溪,面包车上约有二十多人。后从一个店里冲出三、四十人拿着木棒、刀在砸车的侧面玻璃,主要是右边被砸,左边也被砸了一块玻璃。吴傅珍艺加速驾车到公路上,并叫大家下车。车里的人就拿着水管、刀向来的方向冲去。一会儿,冲去的人就跑散了。后对方的人向车子方向追来,吴傅珍艺快速往青田方向开了一段路,见后面没有人追来,就又掉头往温州方向开去,并见路上有一帮人在走,当时车速比较快,见到那帮人后减了一点速,到旁边时,突然有三、四个人用木棒向挡风玻璃砸来,吴傅珍艺马上就加速,其看到有两个人被车撞翻倒。车子开了没多远马上掉头往青田方向逃,当车开到撞人处时,对方又有人赶来砸车。后吴傅珍艺将车开到青田县平演村等经过情况。
4、证人王良烨证言证实,本案的起因等经过情况及事后听吴傅珍艺说,在温溪驾车将对方撞掉,很严重,他要出去避一阵子。
5、证人陈耀方证言证实,聚众斗殴经过及案发次日听说有人被车撞了等情况。
6、证人林晓伟证言证实,听吴傅珍艺说,对方有四、五个人在前面背刀拦住他的车,自己就硬着头皮将车开去,本以为车子开去,人会逃开,但是不知怎么就撞上去了。
7、证人蔡海中证言证实,2004年2月15日晚8时30分许,其与尹节、季晓敏、杨统扬等十余人纠集在温溪柯达网吧边的一条小巷里。其中有人说,青田有辆金杯车开下来,车上有二、三十人要来找麻烦。后大家一起到温溪二中门口,从路边拿来十几根木棍到温溪大厦等候那帮青田人,大约等了七、八分钟,那辆金杯面包车从老的三五大酒店方向开上来,车上坐满了人。大家冲上去用木棍敲打车子。车上的人没有下来,车子往国道上逃去,大家未追上,就到温溪大厦后面的小巷里,又看到青田这帮人,大家又拿着木棍追打他们。他们四处逃散。后大家沿公路往温州方向走,看看能否碰到逃走的青田人,当走到“龙虎豹”舞厅外的公路时,金杯面包车突然从后面飞快冲上来,将走在护拦间国道上的杨统扬、郑坚定撞倒在地,之后车子很快掉头往青田方向开走等经过情况。[page]
8、证人陈伟淼证言证实,其与杨统扬、 郑坚定等人走到“龙虎豹”舞厅门口处,突然,一辆金杯面包车快速从青田方向即我们的后方斜着撞向杨统扬等人,杨统扬、郑坚定被撞倒在地。那辆车马上掉头,往青田方向开去。其朋友中有人拿棍子往那车扔去,车子就跑掉了。
9、证人尹节证言证实聚众斗殴的经过情况。同时还证实,其走到“龙虎豹”外面公路上时,从后面开过来一辆车,速度很快,只听到车子撞击的声音,并转头看到其同学杨统扬及另外一个叫“阿定”的人倒在地上。这辆面包车快速开出十来米左右就掉头往青田方向逃走等经过情况。
10、证人程科证言证实,那辆白色金杯面包车从后面追上来,撞在杨统扬、郑坚定等人身上,杨统扬、郑坚定被撞飞了出去,倒在公路边栅栏处。那辆面包车继续朝前开了十几米就掉头往青田方向逃走等经过情况。
11、证人章后灿、留鑫证言分别证实,在温溪“龙虎豹”舞厅外的公路边,有一辆金杯面包车从其后面撞上来,杨统扬和郑坚定两人被撞倒在地,双腿在抽搐,叫他们已没有反应。其另外一些朋友操起木棒追出来拦车,副驾驶室边的窗门好像被棍子砸破,那辆金杯面包车马上掉头逃往青田方向等经过情况。
12、证人单疆雷证言证实,2004年2月15日,其与章后灿、杨统扬、郑坚定等人在温溪公路边往温州方向行走时,突然一辆车开过来,把前面几个人撞掉等经过情况。
13、证人郭苏仪证言证实,其看到郑坚定和杨统扬两个人躺在公路边的地上,去叫都没反应,耳朵和嘴巴都有血流出来。
14、证人季晓敏证言证实,本案的起因及杨统扬、郑坚定被撞后送往医院抢救的经过情况。
15、证人徐鹏程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到医院看到抢救郑坚定的情况。
16、证人麻一宙证言证实,自己是浙KB3221金杯面包车的车主之一。该车平时都是叶青松开的。
17、证人郑荣林证言证实,郑坚定被撞后,伤势严重,脑子不清醒。
18、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青田县温溪镇中心菜市场附近公路边,南侧铁栏杆下方有一滩血迹。在路肩上自西向东,零星散落着大量汽车车灯前罩玻璃,总距离为15.7米,在公路西线150米处有一块破碎车门玻璃。在现场提取了大量车灯灯罩玻璃、车门玻璃一块、血迹少量。
19、提取笔录、照片证实,在公路边提取圆木棍4根,木棍长约1.2M-1.5M之间,直径约3公分。
20、青田县公安局青公尸检(2004)第16号尸体检验报告书、青公活检(2004)第0204号人体损伤检验报告书分别证明,被害人杨统扬系严重颅脑损伤导致全脑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害人郑坚定因左侧硬脑膜下血肿、蛛血,左侧脑室受压变形,中线结构右移;左下肺轻度挫伤,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21、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2004)青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蒋正杰、叶青松、陈耀方、王良烨、林涛因参与2004年2月15日晚的聚众斗殴,并于同年9月8日被青田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五年至一年有期徒刑。
21、被告人吴傅珍艺对双方斗殴原因、经过及驾车撞人的情况曾供认在卷,所供与上述证据反映的情况基本相符。
此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吴傅珍艺的基本身份及刑事责任年龄情况。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吴傅珍艺归案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傅珍艺在参与聚众斗殴后,故意驾车撞人,且撞人后驾车逃逸,造成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傅珍艺提出其驾车撞人不是故意的,及其辩护人提出吴傅珍艺的行为应定故意伤害罪,不应定故意杀人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傅珍艺明知驾车撞人所可能产生的后果,仍驾车故意撞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吴傅珍艺与被害人方系聚众斗殴的双方,均有主动侵害对方的故意。辩护人仅提一方过错,并提出吴傅珍艺的行为具有自卫性质的辩护意见,也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吴傅珍艺在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就此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二、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傅珍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翁卫芬
审 判 员 魏 平
审 判 员 金建荣


二OO七年六月四日

代 书记员 李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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