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栾进兴盗窃一案
更新时间:2012-12-18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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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栾进兴,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3月2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4月1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栾进兴,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3月2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
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4月14日被
解除取保候审变更为
监视居住。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09)0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栾进兴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6月11日立案,因被告人栾进兴自愿认罪,在征得封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栾进兴的同意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简化适用普通程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仝立明,被告人栾进兴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4日夜,被告人栾进兴酒后到封丘县黄池路南段郝XX经营的苹果机室内进行赌博,当输掉300元后,趁管理人员熟睡之机,将苹果机室内一台苹果机盗走,该苹果机内存现金2162元。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苹果机价值230元。案发后,
赃款赃物全部被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栾进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理决定书、价格
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证人王XX、范XX、郭X的证言及失主郝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进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栾进兴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赃款赃物已被追回。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栾进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志 民
审 判 员 冯 立 军
审 判 员 赵 运 海
二 O O 九 年 七 月 二 日
代书记员 王 宝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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