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献召盗窃案
更新时间:2012-12-18 21:3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献召,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汝州市王寨乡胡庄村。因本案于2009年7月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献召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日向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献召,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汝州市王寨乡胡庄村。因本案于2009年7月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
取保候审。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226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献召犯
盗窃罪,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
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
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献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胡献召在本市 “QQ网络家园”网吧内偷拿张X鹏放在电脑桌上的摩托车遥控器及钥匙,将张X鹏停放在该网吧楼下的豪爵悦星二轮摩托车(豫D-AU001)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94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退还失主。2009年7月3日,胡献召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献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胡献召的供述,被害人张X鹏的陈述,证人胡X国的证言,物价评估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献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献召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献召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其家属能积极代其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献召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常 占 伟
二 O O 九 年 九 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鹏 飞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