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献召盗窃案

更新时间:2012-12-18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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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献召,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汝州市王寨乡胡庄村。因本案于2009年7月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献召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日向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献召,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汝州市王寨乡胡庄村。因本案于2009年7月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献召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献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胡献召在本市 “QQ网络家园”网吧内偷拿张X鹏放在电脑桌上的摩托车遥控器及钥匙,将张X鹏停放在该网吧楼下的豪爵悦星二轮摩托车(豫D-AU001)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94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退还失主。2009年7月3日,胡献召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献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胡献召的供述,被害人张X鹏的陈述,证人胡X国的证言,物价评估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献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献召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献召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其家属能积极代其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献召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常 占 伟
二 O O 九 年 九 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鹏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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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被拘留在看守所里,什么情况下可以取保后审呢,取保后审是由那些部门批准的呢
取保候审的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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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了,看摔的多严重,看情况,看。
王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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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分钟前
你是被告?一审胜诉了的话,可以等二审法院通知再找律师
汪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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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分钟前
您好,请尽可能具体描述一下
明确告知对方:​无法律依据支持折旧费​,除非其提供鉴定报告,否则不予承担
张仁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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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分钟前
被脑控了然后去报警警察认为精神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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