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年囊中羞涩 两次盗窃摩托车被判刑

更新时间:2015-03-04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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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南充市营山县某16岁少年,因囊中羞涩,竟两次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2月11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少年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文中姓名均为化名)苟某某...

  南充市营山县某16岁少年,因囊中羞涩,竟两次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2月11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少年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苟某某是四川省营山县东升镇人,小学毕业后,他便未继续上学,开始在社会上混。由于囊中羞涩,2014年8月1日凌晨,苟某某伙同他人将邱某停放在营山县小东街旁一居民楼下的一辆摩托车盗走。2014年8月3日凌晨,苟某某又伙同他人将侯某停放在营山县金鑫佳苑小区内的一辆摩托车盗走。警方经过侦查,将苟某某抓获归案,并于2014年9月5日对其执行逮捕。经鉴定,被盗的两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42元。公安机关将侯某的被盗摩托车追回后,发还给了失主。对于邱某的被盗摩托车,苟某某作价进行了赔偿。

  2015年2月4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苟某某犯盗窃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苟某某系未成年人,营山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但辩解其在盗窃过程中仅负责“望风”,未实施窃取行为。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处罚。鉴于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苟某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苟某某所盗摩托车已经退赔,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苟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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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第一次偷车该判刑好久
得看偷的什么车,摩托车?汽车?越值钱的车判的越重
律师解答动态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7分钟前
情感转账涉及赠与还是借款,需明确性质,避免法律纠纷。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14分钟前
您可以留个电话,我们给您打过去,具体沟通下案情,告诉您具体的解决办法。
安玉斌律师
安玉斌律师
17分钟前
你好,电话沟通你的事情
通常情况下是不可以的因为是个人隐私
党政律师
党政律师
35分钟前
你好,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可以详细说一下情况,以便给你更好的解答。
刘则通律师
刘则通律师
36分钟前
你好,我是刘则通律师。目前案件到什么阶段呢?需要把案件情况都陈述清楚,才能给你做准确的分析判断。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42分钟前
建议立即与公司沟通,要求支付工资,必要时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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