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人都很喜欢网购,但是网购痴迷就容易出事啦!本案中A因为沉迷网购狠刷信用卡导致无钱还偷朋友的银行卡还款,具体是怎样的呢?请看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
今年刚满19岁的A在新沂市一家酒店做服务员,虽然工资不算高,但她却是资深的网购“白领”,只要是喜欢的,不管实用不实用都会买下来。一来二去,A的银行信用卡里就欠下了不少钱。
2013年3月的一天,眼看信用卡还款期限已到,囊中无钱的A着急上火起来,心中闷闷不乐的她不知不觉走到了酒店宿舍内,无意间却看到了朋友C的床上放着一个钱包,A顿觉胸口一紧,一个下手“弄”点钱的想法浮现在了她的脑海里,但她很快又将此想法否定,不过最终贪念战胜了理智。为了还钱,A已经顾不上什么朋友情意,她决定铤而走险。于是,A趁宿舍无人,偷偷从C钱包里拿走了一张邮政银行卡。而后,A假装若无其事的出门,并来到一个银行 ATM机上使用该银行卡。凭借着对C的了解,A竟然猜出了银行卡密码,并分四次取走了卡内的5500元人民币。之后A将所盗取的5500元用于还信用卡钱和自己消费。
C很快发现银行卡内钱少了,随即报案,A随之落网,其近亲属退还了全部赃款。此时,C才知道居然是朋友偷到了自己的身上,大呼心寒。
归案后,A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只因为一时贪心,我竟不顾朋友之间的情意,真是没脸再面对C。”在审讯过程中,A懊悔不已。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A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退清全部赃款,根据被告人A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新沂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的同时,决定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
此起“暗算”朋友的盗窃案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公布,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A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具体要看你所在地区。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的对象
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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