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韦某、黄某、蓝某、唐某均为16岁左右在校学生,就读于某镇中学初中三年级。一个星期天下午,4人结伴到学校附近的河边玩耍,用随身带去的尖刀、钢管偷挖地里的红著烤吃。下午4时许,韦某提出抢路过此处返校的同校学生要钱,其他3人表示同意,大家便在河边的一块甘蔗地守候。在相隔约20分钟的4个时段里?前后不足1个半小时 ,先后有4批共16名同校学生路过。对第1批至第3批,因作案对象人数较少,韦某等4人在同一路段持钢管、尖刀胁迫即抢得被害人身上的现金?每人3-9元不等 。对第4批,因作案对象人数较多,4被告人采用前后包抄的方法,持钢管、尖刀将被害人从上述路段追赶集中到约100米远的一块玉米地里,逐个搜身要钱?每人4-10元不等 ,稍有反抗即被殴打。韦某等4人前后共抢得101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对韦某等4人的抢劫行为的认定,出现了3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四次行为都具有抢劫性质,但第一至第三次作案时没有采用殴打等暴力手段,行为有节制,且抢得的现金较少,情节轻微,仅属违法行为。第四次作案情节恶劣,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本案应认定为“一次抢劫”。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多次抢劫”,即四次抢劫。理由是:4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的方法,先后四次当场劫取4批被害人的现金,每次行为都是独立完成的,每次行为都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要件,属刑法罪数理论的抢劫罪连续犯。由于是实施了四次抢劫行为,应以“多次抢劫”论。
第三种意见认为:同意第二种意见关于抢劫罪连续犯的观点,但由于四次抢劫行为发生在相隔不过20分钟,前后不到1个半小时的时间里,手段相同,且基本是在同一地点上,故应以“一次抢劫”论。
○法理评析
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抢劫三次?含三次 以上为“多次抢劫”。本案究竟是“多次抢劫”还是“一次抢劫”﹖只有分清这两种情形,才能正确适用刑法条款进行量刑,才能真正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因为如果认定为“多次抢劫”,应当适用刑法第263条第?四 项,对本案4被告人应当按“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量刑处罚;如果认定为“一次抢劫”,则应当适用刑法第263条普通条款,对本案4被告人按“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处罚。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本案应以“一次抢劫”论。首先,本案属刑法罪数理论上的连续犯。所谓连续犯,是指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反复实施数个独立成罪并触犯同一罪名的行为。本案4被告人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即抢劫路过的同校学生要钱。先后四次持械胁迫4批学生要钱,4个行为方法类似,时间连续,独立成罪,并触犯同一罪名——抢劫罪。但第二种意见以行为的个数?4次 来认定为“多次抢劫”是不正确的。因为本案4次抢劫行为发生在相隔不过20分钟,前后不到1个半小时的时间里,方法一样,且基本在同一地点上,从一定的时空概念来看,本案属连续实施4个行为的一次性抢劫,故应以“一次抢劫”论处。其次,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一至第三次行为仅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有第四次行为构成犯罪,而以“一次抢劫”论也是不正确的。4被告人虽然没有采用殴打等暴力手段,但均持械分别对2名、1名、4名?均为女生 被害人进行胁迫抢钱,但他们的年纪、个子均比被害人大?前者为初三学生,后者为初一学生 ,对被害人造成很大的精神强制。尽管抢得的钱较少,每人只有几元,但在当地这几元钱就是每个学生一个星期的全部菜金,情节是较为恶劣的,应认定为犯罪。再次,从刑法第263条的立法意图来看,只有包括“多次抢劫”等情节严重或者其他后果加重的八种情形,才适用较重的刑格,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情节或者后果一般的,则适用较轻的刑格,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均是同校初中生,案发在较短时间内,且基本在同一地点上,没有使用暴力致被害人受到伤害,抢得的现金也较少,情节是较轻的,应适用较轻的刑格。不象有些抢劫案,被告人在一天、二天或更长一段时间里,在不同地点,采用不同手段,多次作案,抢劫各种公私财物,这类多次抢劫案件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产生很大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严惩。笔者认为,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较重刑格是为此设立的。[page]
本案法院判决最终也采纳了第三种意见,不以“多次抢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