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罪、洗钱罪案例
更新时间:2012-12-18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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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起特大海上香烟走私案8日在北海市宣判,16名被告人因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和“洗钱罪”,分别被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法院查明,从1999年初起,被告人郑继明与他人密谋,按各占50%股份走私香烟。郑继明召集方良波、卢家
一起特大海上香烟走私案8日在北海市宣判,16名被告人因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和“洗钱罪”,分别被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法院查明,从1999年初起,被告人郑继明与他人密谋,按各占50%股份走私香烟。郑继明召集方良波、卢家斌等人,就联系接货、海上运输、码头搬运、陆路转运销售等进行分工,从境外大量偷运香烟入境。为逃避查缉,郑继明等人还以养虾为掩护,在沿海的虾场办公楼顶安装雷达,监视海关、海警等执法部门出警情况。随着偷运数量增多,这一走私团伙购买专门车辆,雇请他人将香烟送往广东境内销售。2001年,被告人黄锡填与郑继明走私团伙接上头,由自己组织货源,合作走私香烟。
法院认定,从1999年初到2004年七八月间,16名被告人在北部湾海上从境外走私各类香烟达4.4万多件,偷逃应缴税款总额1.4亿元,并将1.74亿多元非法所得转移,其中1.12亿元汇入香港账户,构成“洗钱罪”。被告人黄锡填“行为贯穿境外组织供货、运输,指挥销售、洗钱全过程”,偷逃应缴税额1.27亿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郑继明“策划、组织、指挥,起主要作用”,走私香烟长达3年之久,被判处无期徒刑;有9名被告人因属于从犯或有立功表现,获得从轻处罚。
一审同时宣判没收黄锡填、郑继明的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4名被告人共被处高达1.05亿元罚金,法官责令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否则强制缴纳。作者:梁思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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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拘留 如何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