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开不正当关系索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更新时间:2016-01-10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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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进行刑事处罚。

  案情:

  2013年9月左右,王某和朱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后发生了不正当两性关系。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王某以将二人照片在网上发布、去朱某家找朱某的家人、到朱某工作单位找朱某的领导等方式威胁朱某,多次向朱某索要钱财共计142900元。2014年10月10日,朱某因受要挟割腕自杀(未遂)。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裁判: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进行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应酌情从重处罚。量刑时对本案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予以综合考虑。沁阳市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评析:

  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本案中,王某为了从朱某处获取财物,多次以将二人不正当关系公开、去朱某家找家人、到朱某工作单位闹等为由威胁朱某,其行为足以使朱某产生恐惧心理,引发朱某不堪忍受要挟割腕自杀。朱某为了保证其工作、家庭等不受影响,才向王某支付财物。因此,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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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构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索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是他人产生恐惧心理,他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只要满足前述条件即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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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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