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9日晚,李女士16岁的女儿姚某在北京昌平新东方外国语学校失联。次日清晨,姚某的尸体在该校教学楼601教室被发现;同日,姚某的同学——17岁的王某哲投案自首。据王某哲交代,19日21点左右,在教室强行和姚某发生关系后,因为恐惧其会告知家长老师,扼其脖颈致其窒息死亡。
2017年6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院一审认定王某哲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随后,王某哲一方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12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事审判后,李女士“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李女士在《民事起诉书》请求法院法院判令两位被告——王某哲和他母亲吕某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差旅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相关费用,合计约187万元。
5月19日晚,封面新闻记者从“新东方教室遇害案”受害者姚某的母亲李女士处获悉,该案民事诉讼二审,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已下达判决结果。判决书显示,法院判处被告王某哲家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李女士书面道歉,王某哲母亲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李女士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住宿费、交通费共计1400755元。吕某于本判决生放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偿李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六十三条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刑事法律中并不支持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强奸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也有相关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只要在刑事案件中是有关人身损害赔偿都可以要求附带民事诉讼。
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对于民事赔偿,这类案件的民事赔偿,有的会很高有的会很低,我见过的新闻最低的只有判决赔偿5000左右的,但是影响其高与低的因素,主要是从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社会影响恶劣与否、社会危害性大与否、对当事人正常的生活,精神健康的影响程度等方面进行考量,如果所有或者很多因素都有很大的负面影响,一般法院会支持高一些的赔偿主张。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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