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罪量刑及相关法律

更新时间:2012-12-18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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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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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你好,需依具体情况判断,如受害者受伤情况,逃逸后是否完成受害者未及时治疗等等。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如有疑问,可来电详谈。
交通肇事逃逸的量刑
逃逸为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量刑幅度为3至7年,如果公安机关尚未立案,追诉期为10年,如果已经立案,则不受追诉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