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傍晚,记者从江西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了解到,5月23日1时20分许,博泰集团办公区发生命案致1死1伤,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自杀身亡。
红谷滩公安分局通报称,该分局接群众报警称,在红谷滩区赣江中大道博泰集团办公区有2人被人持刀捅伤。分局立即调集警力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置。民警达到现场时,两名伤者已被120送往江西省人民医院抢救。经核实,伤者章某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名伤者李某东正在医院救治(无生命危险)。犯罪嫌疑人褚某强案发后在该集团一楼办公区自杀身亡。
上述通报称,经初步调查,此案与褚某强同章某明之间债务纠纷有关。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杀人者杀人后自杀这起案件就不存在法院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因为他自己给自己死刑了;
2、法院只能执行杀人者的个人财产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死亡赔偿,不可侵犯杀人者家属的民事赔偿责任;
3、被害者家属强行要求杀人者家属赔偿属于违法行为,杀人者家属可以向法院起诉被害者家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杀人后自杀,仍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是犯罪嫌疑人已自杀死亡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杀人后当事人自杀的,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是免除不了的,被害人家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被害人利益。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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