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戒毒人员被打后死亡,故意伤害罪如何判刑

更新时间:2021-08-03 12: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戒毒所内,多名戒毒人员进行拳脚殴打,导致一名戒毒人员死亡,犯罪嫌疑人被检察院逮捕,那么,故意伤害罪如何判刑?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贵州一戒毒人员被打后死亡,故意伤害罪如何判刑的相关知识。
一、

贵州一戒毒人员被打后死亡

  1998年3月15日,29岁的贵州毕节男子吴江华在原毕节市戒毒所死亡。

  案发后,多名曾与吴江华关押在同一监室的戒毒人员供述,他们集体对其实施了拳脚殴打,并指证戒毒所聘用民兵刘键(又名刘敏)曾用竹鞭对吴江华进行毒打。

  经法医鉴定,吴江华死于头部外伤引发的颅内出血,同时,其身体表面的广泛性软组织损伤对其死亡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当年3月,刘键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院增捕。然而,他却在此时“人间蒸发”了。直到20年后,警方重启调查,他才向警方投案。

  出逃期间,刘键娶妻生子,并早在2012年回到了毕节,做起快餐生意。痛失爱子的吴江华母亲路少飞未想到,“凶手”原来近在咫尺。

  8月1日,澎湃新闻从吴江华家属处获悉,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毕节中院”)已于近日对刘键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刘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判决书显示,曾参与办理案件的原毕节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教导员史某系刘键的舅舅。案发后,原毕节市戒毒所所长朱某科得知刘键参与打人,觉得影响不好,鉴于其是史某的亲戚,便让其回避。

  2019年4月,澎湃新闻在毕节调查采访时曾从七星关区纪委监察委获悉,该部门已对史某给予党纪、政务“双立案”,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吴江华家属称,纪委监察委曾口头告知他们,史某最终被给予开除党籍,降低退休待遇的处分。8月2日,澎湃新闻电话联系时任七星关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核实上述信息,但其称已调离岗位,未给予明确答复。

  吴江华家属表示,他们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将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戒毒者遭多人毒打后身亡,嫌犯之一在庇护下出逃

  1998年3月13日,毕节市青场镇男子吴江华因吸食毒品被送至毕节市戒毒所5号室强制戒毒。

  判决书显示,在5号室内,吴江华因与他人发生矛盾,遭到共同羁押的舒某礼、王某林、杨某社、卢某良等多名戒毒人员的拳脚殴打。经历轮番殴打后,吴江华用手、脚拍打五号室的门要求调号。

  戒毒所聘用人员刘键听到打门声后,便将吴江华放出室外。走出五号室后,吴江华朝女号方向跑去,刘键手持竹鞭追打,吴江华反抗时用手脚踢打刘键,刘键抓住吴江华将其摔倒在地,致其头部出血。此后,刘键又用拳、脚、竹鞭对吴进行毒打,直到戒毒所医生张正文上前制止才停手。

  当晚,吴江华被调到1号室,次日又被调到3号室。在3号戒毒室内,吴江华又自行用头撞击地面和墙体。1998年3月15日上午,年仅29岁的吴江华在3号室内停止了呼吸。

  吴江华母亲路少飞告诉澎湃新闻,大约是儿子被带走的第四天,公安局来人传话喊她过去,当时她做过最坏的假设:儿子可能被打残废了。她没想到,再次见到吴江华时,他已被卷在草席中,血肉模糊,脑袋上豁开着半个巴掌大的口子。

  经法医尸检认定,吴江华因头部外伤,造成颅内出血死亡,体表广泛性软组织损伤对其死亡过程有一定促进作用。

  1998年12月29日,除刘键外,其余参与殴打吴江华的主要人员均被原贵州省毕节地区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刑罚。1998年的这份判决书显示,4人命令5号室其他人殴打被害人吴江华,对吴造成的伤害负主要责任,系该案主犯。该判决书载明,刘键当时在逃,未被同案起诉。

  案卷资料显示,1998年8月13日,原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以刘键涉嫌故意伤害罪决定对其增捕,同年8月14日原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刘键。1998年9月7日,原毕节市公安局禁毒大队3名办案民警廉守平、兰国义、肖斌及海子街派出所民警曾到刘键家中实施抓捕,但未果。据刘键到案后供述,当时他已潜逃至外省近4个月。

  吊诡的是,刘键家属及邻居却称,刘键当时在戒毒所犯了错后就外出打工了,20多年来从没有公安、法院、检察院的人上门来找过,也没人知道他犯了什么错。

  一审判决书罗列的证人证言和刘键供述显示,时任毕节市禁毒大队教导员史某正是刘键的亲二舅,刘键戒毒所民兵的工作也是史某介绍的。

  原毕节市戒毒所所长朱某科证言称,在吴江华死后,他很快得知刘键参与打人,觉得影响不好,本想要开除他,禁毒大队也曾通知刘键做过笔录,但鉴于其是史某的亲戚,所以叫他不要上班了,“回避一下”。

  这一“回避”竟是整整二十年。

  嫌凶潜逃20年后投案,一审法院不认定自首

  判决书显示,出逃后,刘键很快过上了新生活。在浙江打工时,他与妻子杨某结婚,并育有两个孩子。澎湃新闻注意到,在出逃后的头几个月里,刘键曾回家一次,此后便一直在外地,很少回去,直到2012年才回到毕节市做生意。

  在刘键出逃期间,痛失爱子的路少飞从未停止过对嫌凶的寻找和控告。2017年,经上级领导批示,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对这起二十多年前的旧案重启调查。

  据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员漆扬波、郭永杰称,2018年6月29日18时,他们在大队领导盖贵刚的带领下到刘键居住处实施抓捕,当时刘键并不在家,侦查员给刘键父亲刘某喜做工作,让其通知刘键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次日,刘键在其弟弟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局接受调查。

  刘键到案后供述,当年法医进行尸检时,他曾从旁边经过停下来看,当时史某就吼了他两句说:“看哪样看,有哪样好看的。”过后,他又在戒毒所楼梯口遇见史某,还挨了史某几句骂。

  在刘键的多份供述和辩解中,其均辩称自己不过是在实施民兵的职责,没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只是用竹条打了吴江华背部”。

  刘键称,在外出打工期间,他曾回过两次家,第一次回家因担心被抓,就在堂二哥刘某彬家借宿过年;第二次回家是因妻子生产,也只停留了一月就返回浙江温州了。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刘键在案发后主观上有逃避侦查的故意,行为上也实施了逃避侦查的行为,因此该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此外,毕节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键将被害人吴江华扭倒在地致其摔伤头部,以及用竹鞭殴打吴江华的事实,有多人证言证实。经尸检,吴江华系因头部外伤造成颅内出血死亡,其体表广泛性软组织损伤对其死亡过程有一定促进作用,他的死亡结果与刘键将其头部摔伤及鞭打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2021年4月7日,毕节中院对此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刘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毕节中院认为,刘键虽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致伤被害人吴江华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吴江华家属表示,他们于上周才接到一审判决结果的通知,并前往毕节中院签字领取了判决书。

  被害人家属称将申请抗诉,此前申请行政赔偿被驳回

  对于判决结果,吴江华家属表示不认可,将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在他们看来,刘键将吴江华的头部摔伤,是造成其颅内出血致死的主要原因,并且刘键在案发后出逃20年之久,应当予以重罚。

  此外,吴江华家属还提出,刘键虽为戒毒所聘用人员,也是作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管理职责,因此,吴江华之死应属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情况,理应获得国家赔偿

  澎湃新闻注意到,吴江华家属曾于2019年10月向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请求支付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在内的赔偿共计231万余元。

  2019年12月3日,七星关分局作出答复,以赔偿请求人未在两年内提出申请,超出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时效为由,驳回了家属的申请。

  “刘键逃亡了20年才落网,既然他涉嫌故意伤害的案件没有超出法定追诉时效,为什么我们不能申请赔偿?”吴江华妹夫赵健说。

  对于帮助刘键逃避侦查的公职人员,赵健认为,也应当以涉嫌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4月,澎湃新闻在毕节调查采访时曾从七星关区纪委监察委获悉,该部门已对史某给予党纪、政务“双立案”,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吴江华家属告诉澎湃新闻,纪委监察委曾口头告知他们,史某最终被给予开除党籍,降低退休待遇的处分。

  8月2日,澎湃新闻电话联系时任七星关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易晓华核实上述信息,但其称自己已调离岗位,无法告知处理结果。同日,澎湃新闻多次致电七星关区纪委监察委,均未获得答复。

 

二、

故意伤害罪如何判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

打架斗殴的法律后果

  1、打架斗殴的行政处罚(治安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2、打架斗殴构成犯罪的刑事处罚

  如果打架斗殴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则依据《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处罚。看情节轻重,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另外,双方聚众斗殴的,则构成聚众斗殴罪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贵州一戒毒人员被打后死亡,故意伤害罪如何判刑的相关知识,无论场所是哪里,戒毒人员进行群殴的,也是涉嫌犯罪,要接受刑事处罚。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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