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赫章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局于2021年3月19日,破获了一起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目前,已将犯罪嫌疑人从云南押回,案件的起因还得从一年前说起。
办案民警说,2020年11月21日,赫章县公安局哲庄派出所,接到赫章县哲庄镇发达村王某某报警称:其亲人位于该村公墓内的坟墓(碑石)被人故意损坏,请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接警后,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工作。经民警大量走访调查得知,云南省鲁甸县的赵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21年3月19日,办案民警赶赴云南省曲靖市,在会泽县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成功抓获。经讯问,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交代了其偷偷毁坏坟墓的过程。赵某某目前已被赫章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据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交代,2019年3月左右,他通过微信认识了贵州赫章县的吴某某(系案件受害人王某某丈夫的妹妹),之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几个月后,吴某某到赵某某家与其同居。2020年9月,吴某某以看病为由回到赫章,赵某某多次联系吴某某,要求她回去继续与其同居,但都被吴某某予以拒绝,他由此心生怨恨。
2020年11月19日凌晨1时许,赵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钢钎和手锤等工具,驾车来到贵州赫章县哲庄镇,将吴某某父母坟墓的碑石砸毁后逃离现场。经认定,吴某某父母坟墓被毁坏的碑石,价值人民币17520元。
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目前,赵某某已被赫章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2、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在于:后者破坏的是特定的财产,侵犯的是其他独立客体,本法对其已单独规定有罪名,只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如放火罪和以放火的方法毁坏公私财物罪,都会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但其性质根本不同。放火罪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的,造成的损害是难以预料和无法控制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的对象是特定的公私财物,造成的损害可以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因此,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毁坏公私财物,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就应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不能以放火罪论处。
3、本罪与盗窃罪区分。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两个罪的区别主要是:一是客观行为不同。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二是主观方面不同。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在主观方面一般是为了泄愤报复或者嫉妒等心理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其犯罪目的是“毁坏”,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
对于行为人不以毁坏为目的而实际控制了他人财物的,一般均可以认定其具有利用和处分财物的目的,符合职务侵占、贪污、盗窃诈骗等犯罪构成要件的,应以相应的罪名定罪处罚。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的“男子求复合被拒挖女方父母坟墓,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立案标准”相关知识,更多法律知识请上法律快车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