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10岁儿童盗窃的赃物是否构成犯罪?
更新时间:2012-12-18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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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基本案情:2002年7月25日,10岁儿童王某将盗窃的价值2300元的手机、影碟机及相机等物放于谢素芬租赁的屋内,谢明知其系盗窃所得仍为代为保管,直至案发。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在本案中,盗窃者王某未满16周岁,其盗窃行为不构成
基本案情:
2002年7月25日,10岁儿童王某将盗窃的价值2300元的手机、影碟机及相机等物放于谢素芬租赁的屋内,谢明知其系盗窃所得仍为代为保管,直至案发。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在本案中,盗窃者王某未满16周岁,其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其所盗得的赃物也不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的规定,从法律条文语义上理解,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的行为能构成窝藏赃物罪,如果不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的行为不能构成窝藏赃物罪,故谢的窝藏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谢的行为构成窝藏赃物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在本案中,盗窃者王某虽然年仅10岁,但是其盗窃赃物价值达2300元,超过500元的定罪标准,其行为应系犯罪行为,因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如同一个13岁的少年杀了人,因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难道就不是犯罪行为了吗?很显然,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范的内容,即属构成犯罪而不予刑事处罚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谢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其行为构成了窝藏赃物罪。同时,还应指出,不论王某是否满16周岁,谢窝藏价值2300元犯罪所得赃物的社会危害性是一样的,均不影响对本案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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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盗窃罪又是初犯,盗窃金额600构成犯罪吗?
一,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数额标准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三,量刑标准:1,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上述盗窃数额及相应的量刑情节,且又属于初犯,如果认罪态度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还赃款,完全可以被判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