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公诉,黄浦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决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介绍,现年32岁的吴某毕业于湖北某高校,在职研究生学历,她自称曾经遭遇过“杀猪盘”,因此欠下不少贷款。内心苦闷之时,她登录某知识分享网站看帖子解闷,认识了名为“王生”的网友。“王生”知道她急需用钱,在聊天过程中,“王生”称苹果电子产品专卖店没有监控录像,承诺可以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吴某偷窃的商品。此后,吴某在苹果店偷窃电子产品后,就通过闲鱼等二手交易平台卖给“王生”。
南京东路的苹果专卖店里,总是人头攒动,挤满了想要购买产品的人群。吴某便浑水摸鱼,趁店员不注意,偷走店里用于展示的苹果牌电子笔、鼠标、妙控板等。吴某总是左右张望,趁周围人不注意,迅速拿走放置于桌上的电子产品,然后放入随身携带的包内。然而,苹果专卖店遍布高清摄像头,它们早已清晰捕捉到了吴某每一次的偷盗过程。
2021年1月,侦查机关将被告人吴某抓获。经讯问,吴某承认多次在南京东路苹果专卖店内窃得苹果牌电子笔及鼠标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吴某在该店共盗窃了16支苹果牌电子笔、4只苹果牌鼠标和1个妙控板一块。
日前,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吴某提起公诉,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盗窃罪可以出谅解书,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出具的《刑事谅解书》是对被告人量刑的重要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盗窃罪不能私了,如果经公安机关立案,更不存在私了。如果发生盗窃行为,受害人在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下,与实施盗窃的行为人私了的,实际上违反了公民举报犯罪的义务,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个人都有举报犯罪的义务。如果受害人在发现被盗窃后报案,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后,公安机关应当侦查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后,应对其实施刑事拘留或其他强制措施,在犯罪事实证据充足后,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再由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判决。也就是说,自公安机关立案开始,案件就应当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程序进行,受害人无权与犯罪分子私了。犯盗窃罪的犯罪分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退赃的,法院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但并不能与受害人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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