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能监外执行吗
更新时间:2021-06-03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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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盗窃罪能监外执行吗?现在就跟着找法网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
盗窃罪能监外执行吗
行为人犯盗窃罪,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三、四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二、
相关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
监外执行的概念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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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暂时不在监狱内服刑,而是在社会上服刑,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同时由基层组织或原单位协助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体现了中国惩罚与改造罪犯相结合以及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助于对罪犯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
对于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直接决定。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应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明确罪犯的基本情况、罪名和刑罚,以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和依据,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机关应将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原单位协助监督。执行机关应对罪犯进行严格管理监督,并通报原执行机关罪犯的服刑改造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监督。公安机关应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规定。
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且罪犯刑期未满,应及时收监。对于在判决、裁定中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通知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发出给人民法院。若罪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通知则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发出给监狱等执行机关。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