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上海电力部门排查发现,某小区内一栋别墅存在严重用电量异常。上海警方会同电力部门实地勘察发现,整栋别墅的房内面积至少有200多平米,平时一直有人居住,家里空调等各种电器也一应俱全,但该户的电费每个月竟只有300元左右。进一步检查发现,业主吴某2013年私自在电表内部加装了个并不起眼的“节电”装置,7年来共窃电13万元左右。目前,吴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1、供电企业对查获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停止供电。
2、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3、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4、窃电数额较大的或情节严重的,供电部门应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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