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子持刀盗窃32元 被判刑6个月并罚2000元

更新时间:2015-07-24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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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嘉陵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

  家住南充市高坪区江陵镇的张某,财迷心窍,为谋取钱财,不惜持刀潜入南充高级中学嘉陵校区伺机盗窃,在教室内盗取32元时被学校保安当场抓获。近日,张某被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张某因为手头紧,打算弄点钱花花,想到南高嘉陵校区晚自习后没有学生,地方大保安少不容易被发现。于是打算到南高嘉陵校区去偷点钱。2014年11月17日晚9时许,张某携带一把带有卡锁的折叠刀偷偷潜入南充高级中学嘉陵校区,在学校体育场内伺机盗窃。次日凌晨0时许,张某来到教学楼东区,进入二楼高三(38)班教室,在教室内翻找财物,将陈某同学放于课桌书包内的32元钱盗走。当其继续翻找学生课桌时,学校两名保安听到声响立即赶到作案现场,张某被两名保安当场挡获。

  随后,张某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分局处以刑事拘留。张某作案时所携带的折叠刀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治安大队认定为管制刀具。嘉陵检察院以张某犯盗窃罪诉至嘉陵区法院。

  嘉陵区法院审理后发现,张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0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3年2月21日刑满释放。

  嘉陵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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