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盗窃罪量刑标准,是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高法发〔1998〕21号这一通知执行的。
各市、地、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郑州各级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状况,经共同研究,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以八百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特别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相关案例:
案发:2007年4月14日下午2时许,中国农业银行邯郸分行金库发生一起特大盗窃案,被盗现金人民币近5100万元。当地警方经调查发现,该行现金管理中心管库员任某某、马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案发后,任某某、马某某二人驾车潜逃,公安部随即对二人发出A级通缉令。
落网:2007年4月18日下午2时40分许,邯郸警方和北京警方在北京市大兴区一出租房附近将马某某当场抓获。次日上午8时20分,江苏警方在连云港市新浦区一出租屋内将任某某抓获,被盗的近5100万元赃款部分被缴获。
审判:2007年8月8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判处任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对马某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以窝藏罪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9月19日上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任某某、马某某、赵某某的上诉,对邯郸银行盗窃案全案维持一审原判。对任某某、马某某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随后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