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盗窃罪数额的起点是多少呢?,下面找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天津盗窃罪数额的起点
1、个人盗窃财物数额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为盗窃数额较大;个人盗窃财物数额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为盗窃数额巨大;个人盗窃财物数额价值人民币6万元以上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
2、扒窃案件中,盗窃财物数额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为盗窃“数额较大”;盗窃“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按照第一条中“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相关案例:
三名男子合伙盗窃小区楼栋顶层电梯设备间内的空调,两个月盗窃21台,价值近10万元。
刘某、郭某和赵某都是外地来津务工人员。2012年11月中旬一晚,刘某和郭某来到本市一高层小区顶层,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电梯设备间撬开后,拆卸内部的空调。二人共盗窃该小区电梯设备间内空调12台,价值33984元。不久后,二人将朋友赵某也拉来一起盗空调。经预谋,三人采用相同方式,分别在两个小区盗窃空调6台(价值14000余元)。2012年12月中旬和下旬,刘某和郭某再次作案,盗窃空调13台(价值48000余元)。
很快,警方将三人抓获归案。日前,河西区检察院对三人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刘某、郭某和赵某有期徒刑五年、三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