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云南籍民工张某,在成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打工。2013年国庆前,张某称需要回云南老家要求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结算并支付其工资,未果。
2013年12月15日上午,张某再次来到这家房地产开发讨薪,仍遭到公司负责人吕某的拒绝。于是,张某从其暂住处拿来一瓶5千克装的煤气罐(内有约 1.5千克煤气),回到吕某办公室。当在场的员工上去劝阻时,张某便打开煤气罐阀门,手拿打火机威胁吕某结算工资。吕某见状,答应给其结算工资,在稳住张某的情绪后,公司员工夺下了煤气罐,并拨打110报案。公安机关在调查后,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遂移交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2014年2月,检察机关以张某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是构成何种犯罪?
【法院判决】:
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张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张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遂从轻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律师解析】:
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
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张某爆炸的危险方法讨薪,虽然,其目的是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但是,张某并没有采取正当合法的方式。张某打开煤气罐阀门,手拿打火机威胁吕某结算工资的行为,足以给不特定的多数人造成危害,其侵犯客体是公共安全。其主观上明知或应当明确预见该行为的危险后果有明确预见,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而其讨薪的目的应在所不问。
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