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营运安全罪
更新时间:2012-12-18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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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铁路营运安全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营运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铁路职工。铁路职工是指从事铁路营运业务并与保证列车运营安全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特征是,行为人对营运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过失心
铁路营运安全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营运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铁路职工。“铁路职工”是指从事铁路营运业务并与保证列车运营安全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特征是,行为人对营运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过失心理。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由此引起了营运安全事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铁路营运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发生的事故是营运安全事故,并非一般的打乱发车时间、造成旅客滞留等事件。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遭受重伤、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等。
根据《刑法》第132条的规定,犯铁路安全营运事故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后果”,通常是指造***员死亡或者多人重伤,或者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巨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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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案定性为非法营运罪
非法营运是指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的行为。非法营运罪通常针对出租车、公交、摩的及三轮车等车辆在未取得营运证的情况下进行非法营运活动而受到的处罚。
根据相关规定,非法营运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道路运输经营:
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货运经营)。道路运输是指通过在道路上使用交通运载工具运送旅客或货物的活动。根据是否以盈利为目的,道路运输活动可以分为经营性道路运输和非经营性道路运输。经营性道路运输主要指为社会提供服务、发生费用结算或获取报酬的道路运输,包括多种结算方式。非经营性道路运输则是为本人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或不收取报酬的道路运输。
二、客运:
1.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2.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3.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4.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三、货运:
1.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2.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3. 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