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破坏交通设施罪司法解释

更新时间:2018-08-23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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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那么最新破坏交通设施罪司法解释有哪些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在实践中,最新破坏交通设施罪司法解释有哪些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最新破坏交通设施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1993.10.11 法发[1993]28号)

  怎样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所称的“严重后果”,是指因行为人故意毁损、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或者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铁路线路上的器材,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毁损、中断铁路行车等严重后果的。

  (二)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虽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但经铁路有关部门鉴定,足以危及行车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破坏交通设施罪司法解释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相关说明

  1、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客体为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为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客观方面表现为已经或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和毁坏的行为。

  2、本罪名与1979年《刑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罪名相同。因此,《民用航空法》中涉及1979年《刑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的援引,即指本法条。

  3、确定本罪要注意,被破坏的交通工具必须是正在使用、待用和适用阶段的。如系未验收适用的、报废的交通工具,不构成本罪,而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修理人员故意制造验收不易发现的隐患的,即使未验收适用也可定本罪。同时要注意鉴别被破坏的部位应是关键的可能导致事故的。一般如对座椅、车窗的损坏,不可定本罪。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破坏交通设施罪司法解释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破坏交通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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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破坏交通设施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您好!依照我国《刑法》对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对破坏交通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谢谢提问!
破坏交通设施罪司法解释2018年最新的是怎么规定的?
你好,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认定标准如下: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犯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图谋隐害,嫁祸于人,贪财图利等。这些不同的个人动机对构成本罪并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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